军人配偶应该享有哪些优待事项

军人配偶应该享有哪些优待事项,第1张

1、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要求:“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2、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3、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扩展资料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⑵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⑶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军属

军属待遇就是军人家属待遇。它与军人的自身待遇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等方面。以下这些人可以拥有军属待遇:

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待遇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具体条例如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小巴)、电车免费;持证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免购门票。

公共汽车、电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军人或者军车免费标志。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学校,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报考市属中等、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学生贷款。革命烈士子女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在乡老复员军人、但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

第十六条 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予以发放。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未就业的,其家属优待金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50%的原则发放;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

第18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不负担任何名义的集资。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要求退出承包的,应当允许;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拖欠。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随军家属、专业军人和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户籍,符合规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二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国家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按标准报销所需路费;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已就业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联系用人单位,并办理调动手续;随军前未就业的,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应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

排长结婚的待遇如下:

1、和军人结婚,其实并不是说所有的待遇都是一样的,也是要看对方的军种是什么,因为如果军种不同,那么部队的性质也不同,规定也不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2、如果说这个军人所服役的地方我自己的配偶在同一个驻地,那么部队的军官一般是每周可以回家两次到三次的;

3、另外,已婚军人是享受各种补贴的,比如说住房补贴,如果跟配偶是分居情况,分居也有补贴,孩子的上学也是有补贴的,总来说补贴非常多;

4、其次就是假期,已经结婚的军人每年是想有13天左右的婚假,并且作为他的配偶,每年也是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到部队里面去探望自己的军人配偶;

5、而且和军人结婚一般军人都有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的信念非常强,懂得疼老婆,而且军人一般生活也比较单,一大部分的时间都待在部队里面,或者执行任务,很少有机会去认识异性,让人比较放心。

1、军人的婚假不是15天,根据规定军人结婚放假,最长的时间是10天,也就是3天的法定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假如军人达不到晚婚年龄,也只有三天的婚假时间。

2、而且军人的伴侣如果也达到了,晚婚年龄也是可以这样享受假期的。如果只有一个人达到了晚婚年龄,那么另外一个人是按照原本的规定放假,不享受晚婚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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