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照片是自带还是现场拍?

结婚证照片是自带还是现场拍?,第1张

结婚证照片自带或者现场拍都是可以的。结婚登记照是夫妻双方的半身合影,需为红底2寸的近期免冠照,数量为三张。如果是自带照片,要注意选择正规摄影店,以免出现照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在拍结婚证照片时两人穿着要注意,最好穿的稍微正式一点,如果不正式也没有关系,一定要穿戴整洁,比如可以选择白色或者颜色浅一点的衣服,这样跟红色背景才能很好的区分开来。切记不可以拍的花里胡哨,比如艺术照是不可以使用的。结婚证照片的标准。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合照。

2、照片尺寸为2寸红底,3张。

3、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不得使用合成。

4、不能过分P图,要保留人物特征。

5、照片中的人物露出部分一般在胸至肩以上。

6、照片要能明确辨识出是本人。

7、妆容不宜过浓。

 关于办理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

需要携带的资料。男女双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男女双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记处拍取。男女双方中有过离婚情况的,还要携带离婚证。如果经过婚前检查还要提交婚前检查报告。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方法定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其他法定关系的夫妻。近亲不能结婚。

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携带上述资料去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婚姻管理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确认男女双方自由结婚的意愿,确认完毕后男女双方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按手印。

下面一起来了解了解结婚证照片要求。

1、拍结婚证上的照片和拍其他的证件照差不多,要求两个人的头最好是紧凑点,脸上面带些微笑,这样拍出的效果最好。而且一般是女左男右这样的位置。

2、结婚证照片的尺寸规格是有规定的,准新人在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两寸半即长6cm×宽4cm,以红底或蓝底为背景的照片三张,必须是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的照片。

3、对于拍照最好是选择到比较正规的照相馆拍,也可以选择到婚姻登记处拍照片,只不过是要另外收取费用的,而相比较到照相馆拍会稍微小贵一些。

4、拍结婚证照时因为底色是红色或蓝色的,应该穿色彩鲜艳一点的服装,这样搭配比较好看,也显得比较正式一点,衬衫就是个不错的选择,也可以选择穿色彩艳一点的情侣衫也是可以的。

5、在拍照片之前,准新人记得要把自己的仪容仪表给整理清楚,不仅头发要梳整齐,不需要露出耳朵,而且衣服也要整理好。总而言之要注意自己的仪表和妆容,从而才会拍出好看的照片。

注意事项

1、双方提前沟通好、共同沟通协商选好拍结婚证照片时要穿的衣服。

2、如果对发型不满意最好在拍结婚证照片一周前改变,一来是对新发型的适应,二来也是对对方的尊重。

3、自备小梳子小镜子,在轮到你们拍照时将头发打理好,整理衣冠,以最佳姿态示人。

4、切忌浓妆艳抹,淡妆更能凸显你的清丽宜人。

5、结婚证照片是可以露齿笑的,幸福的纪念怎么少得了灿烂的笑容呢!不需要一副严正以待的模样,所以要开心地笑起来。

以上内容参考 -结婚登记照

结婚证照片的基本要求:

1、拍结婚证照片和拍证件照差不多,只是要求两个人的头凑得紧一点,一般是女左男右;

2、结婚证照片尺寸为:40mm60mm(宽高),结婚证照片规格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

3、结婚证照片可以穿色彩鲜艳一点的,低领的衣服,这样也显得比较正式一点,衬衫就是个不错的选择;

4、结婚证件照的拍摄,一般要到当地正规照相馆或者婚姻登记处拍摄了。

拍摄完成后,都是用一些专用的证件照制作工具做尺寸规格的裁切处理。如果使用优秀的内置有结婚证照模板的工具,点选模板裁切这样就更加精准了。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i ]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参考资料:

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法院网-结婚证照片要求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 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 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军人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字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和港澳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须提交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应注明“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公证)。

须复印的证件(用A4纸):

〔本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通行证正反面。

照片:

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光面相纸,红色背景,无白边,粘贴尺寸60mm×40mm。

说明:无配偶证明有效期6个月。如果当事人需要留存,请提前复印留底。

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结婚所需材料

(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户籍证明(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4、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台湾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明;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证明:

(1)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2) 如果台湾地区公民来大陆前在港、澳地区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应当提交香港地区婚姻注册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台湾地区公民在来大陆前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后来大陆,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提交在原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5) 台湾地区公民离过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件;

(6) 台湾地区公民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结婚当事人在上述证明齐备后,持结婚申请书及个人二寸免冠照二张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发给结婚证。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内地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双人照三张;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3、港澳台居民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双人照片三张、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成为合法夫妻,而结婚证就是证明男女是合法夫妻的凭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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