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配偶待遇最新政策是什么

退役军人配偶待遇最新政策是什么,第1张

退役军人配偶待遇最新政策集中体现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包括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具体包括:一、优待证,可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二、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三、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四、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排长结婚的待遇如下:

1、和军人结婚,其实并不是说所有的待遇都是一样的,也是要看对方的军种是什么,因为如果军种不同,那么部队的性质也不同,规定也不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2、如果说这个军人所服役的地方我自己的配偶在同一个驻地,那么部队的军官一般是每周可以回家两次到三次的;

3、另外,已婚军人是享受各种补贴的,比如说住房补贴,如果跟配偶是分居情况,分居也有补贴,孩子的上学也是有补贴的,总来说补贴非常多;

4、其次就是假期,已经结婚的军人每年是想有13天左右的婚假,并且作为他的配偶,每年也是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到部队里面去探望自己的军人配偶;

5、而且和军人结婚一般军人都有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的信念非常强,懂得疼老婆,而且军人一般生活也比较单,一大部分的时间都待在部队里面,或者执行任务,很少有机会去认识异性,让人比较放心。

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军队人员,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是军队人员的另一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新兵入伍,一般都属于义务兵,义务兵优待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整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政治上,义务兵及其家属要享受高于一般群众的待遇,在地方政治活动中优先,例如优先入党、优先选干等。

2、在经济上,义务兵退伍可以享有工作安排、工作介绍、培训等方面的优先,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义务兵家属可耕种义务兵个人的承包地,可以减免税费,可以享受优待工分,还可以享有优待金等。

3、在社会上,义务兵家属有军属、光荣之家的荣誉,有的地方在过节过年时要给义务兵家属送对联、礼品等,义务兵子女在入学、升学以及学费减免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待。

4、在文化上,很多拥军优属的文艺作品被创作出来在舞台、街头表演宣传拥军优属的感人事迹。

从优待的具体形态上说,可以是实物,例如粮食、食用油、面粉等;也可以是劳务,例如免除义务工,提供土地代耕服务;还可以是货币或代币,例如给予优待工分、粮油票证、货币等。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规定数额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儿子当兵父母一年领多少钱的相关资料:

1 这个具体补贴需要看每个地区的情况的,不同地区政策不同。

2 一般当兵给家属补贴多少钱的话民政局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上级的支持,给与一定的抚慰金,农村兵和城镇兵的补贴。不同农村兵大约在5000到15000之间,只针对义务兵给与抚慰金城镇兵大约在2500到8000之间。 偏远艰苦的兵种和大学生给与的补贴金相对还要高很多。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军官配偶的父母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包括以下几点:

1 住房优惠:配偶的父母可以享受军队住房的优惠政策,如租金优惠、免费住房等,具体政策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2 医疗保障:配偶的父母可以享受军队医疗保障的政策,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药品等,以及各种医疗服务的优惠政策。

3 社会福利:配偶的父母可以享受军队社会福利的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

4 其他服务:为了方便配偶的父母,军队还提供了其他各种服务,如公共交通、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待遇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部队和具体情况而异,配偶的父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应的待遇和政策。

军人的婚假为3天或10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未晚婚军人婚假为3天,晚婚军人婚假为3+70天。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申请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二、登记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已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三、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四、政策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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