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全市倡导如下婚嫁彩礼“限高”标准:农村婚嫁彩礼不得高于6万元,城区婚嫁彩礼不得高于5万元,村社党员干部本人及子女婚嫁彩礼不得高于3万元,公职人员本人及子女婚嫁彩礼不得高于2万元。
结婚要彩礼并不违法,彩礼是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根据我国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认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也绝不会一棒子打死彩礼这一习俗,而是承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那么如果已经给付了“彩礼”,能否要求对方归还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符合了返还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必须百分之百地返还,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的数额时一般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而且接受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比例会高于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比例。
其实,彩礼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和民间风俗,为达结婚之目的而给付,而非自己愿意赠与。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其实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给付彩礼,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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