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士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部队士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第1张

部队士官的法定结婚年龄 ,男军人为25周岁、女军人为23周岁。在部队比较提倡晚婚制度,如果男女军人属于晚婚状况的,那么除了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还能再增加7天晚婚假。

一、部队士官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者属于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部队士官结婚其他规定

      部队士官结婚有着比较严苛的规定制度。

1、一般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1)军官、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2)义务兵、士官、学员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期间不得结婚。

2、特殊规定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 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

      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三、部队士官结婚流程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盖各种规定公章。

      3、政审函调。地方人员需要政审。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摄3张2寸彩色合影。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前往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

法律主观:

一、拿身份证就可以领结婚证吗

根据我国规定:只拿身份证是不能领取到结婚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的程序是怎样

(一)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 登记 是 怎样

(一)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二)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新人都没有经济独立,只是符合法定婚龄,还是要认真考虑是否要结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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