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已婚女儿买的房,可以公证为女儿个人财产吗?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的房,可以公证为女儿个人财产吗?,第1张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在买房前可以公证为女儿一个人所有,属于父母赠予女儿一个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如果买房后登记为女儿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是赠予女儿夫妻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想公证为女儿一个人的财产是不可能的。因为财产已经属于女儿夫妻两个人的,父母无权进行处置。

我倒觉得母亲的行为让人不好理解。在女儿婚前给她买房,就是为了让女儿今后不为住所担心。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是属于女儿自己的。现在女儿既然结婚了,又有一个丈夫陪伴,她是个成年人了,应该有自己的思想和处事能力了。又会有什么极端的事情发生呢?就算有什么极端的事情发生,那我们作为父母又不能陪伴她们一辈子,该发生的总是要发生的。随她去吧。建议母亲想开些。

这个问题乍看上去,儿媳不免有些不通情理,但细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感觉儿媳的想法也不无道理。并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永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伪命题。如果非要站队,我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队友。

第一,如果是公婆跟儿媳同住,我站在儿媳一边。

如果就像新闻报道中那样,儿媳要和公婆一直生活在一起,那为了家庭的和睦,公婆作出的重大决定,因为也涉及到儿媳的切身利益,就应该先和儿媳沟通,取得儿媳的理解。因为在当今的社会,年轻人和老人生活在一起,天天朝夕相处,难免会因为起居习惯和生活理念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

尤其是婆媳矛盾又是天底下最难调和的矛盾。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对于家庭成员来,关系的处理已经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如果再加上一个已经出嫁的大姑子在家里长住,那在日常生活上肯定会有许多不便,也会成为许多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所以这种情况下,为已出嫁的女儿留一间专用房间并不合适。即使偶尔暂住,留一间非专属客房也就行了。

第二,如果公婆不跟儿媳同住,我站在公婆一边。

如果公婆有自己单独的住房,为表达对女儿的疼爱,给女儿留一间专用房间,那也合情合理,做为儿媳也没有什么好干涉的。因为就算是出嫁的女儿,也是公婆的心头肉,只要不影响全家人的生活,只要老人开心便好。

并且从新闻报道中看,儿媳也并不是不通情理之人,也是处于从长远考虑的目的才加以反对的。

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双方都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下问题,好好协商一下,而不是非得拿出来作为新闻热点去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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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即使房产证没有下来,也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房子是按揭贷款,结婚期间的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首付款,还钱的还贷款,仍然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不需要

有夫妻书面约定从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婚后所得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赠予合同只给一方例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父母想为已婚女儿买房,房产证写女儿名字,该房女婿是否有份需根据购房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主要指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却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一方申请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

 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因为现在的年轻人很少能自己买房,所以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一直都是现实生活中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

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1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房财产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夫妻自己购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购房,离异后,如果付款人提供足够的购房付款凭证,可以视为付款方父母赠与自己的子女的,离异时可以视为单方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要看这套房子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父母的名下,子女要是离婚的话该套房子并不能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2

  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解读如下、

 1、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体现出立法者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意图。

 2、关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子女拿着后补的借条,请求法院确认当时父母出资是借款。该文指出,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进行判断,也即、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目的是为子女更好生活,并不是想要回这笔钱,因此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更大。

 3、关于父母出资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意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子女名下,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相反证据除外。

 这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问题上最大的不同。在没有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那就是赠与给夫妻双方。

 但是,该文又指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对于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把这个难题又留给了广大的法官和律师们。

  实务建议

 1、父母既然都打算出资了,就尽量赶在子女领取结婚证之前出,以免子女离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2、非要在子女婚后才出资的,下面两种方案选择其一、

 方案(1)、父母和子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父母出资是借款,让另一方子女也签字确认。笔者认为,这个方案比方案(2)更容易办到。

 方案(2)、父母和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能办公证的尽量办公证,合同里面约定清楚,房子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

 3、如果碍于情面,上面两种方案一样都办不到,那就自求多福吧。以后会不会像婚姻法司法解释那样再出补丁,还真不好判断!

一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3

  第一种情况、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方父母一次性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

 通常,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但是,此时需要出资父母拿出证明自己全款出资的情况。此时,出资父母需提供给子女打钱及子女给卖房者打钱的银行流水记录的时间、账目是否一一对应。

  二、父母先缴纳部分出资,然后每月按揭还贷。

 此时,由于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大多情况下,父母需要先将钱打入子女账户,再由子女支付给卖方。

 但是这种比较复杂,需要证明父母向子女支付的钱与子女向卖方支付的钱能够一一对应,此时才能满足父母向孩子全额出资购房的条件,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实际上,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亲密的关系,父母每月、按时向子女支付定额的购房款的情况较少,父母可能有时给的多,有时给的少,有的父母会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房贷,而由子女每月自行还贷,甚至有时父母向子女支付不及时,子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如果离婚时就该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的,可能造成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困难。

 一旦不能证明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该房产的,就难以视为对子女一方赠与不动产,该不动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父母向子女支付的款项,也将需根据现实情况认定为系赠与或借款。

 如果你正处于这种购房方式此时也不要慌张,要注意在转账时应尽量寻求和房屋的价款或每月房贷数额、时间相对应的数额、时间进行转账,并对每笔转账进行备注。同时,一方父母与夫妻之间可以签订书面的协议来明确彼此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种情况、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如何分割?

 很多夫妻在婚前没有买房,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因为孩子已经结婚,父母为了照顾孩子们的感情,会将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但是,生活中夫妻离婚很多是因为性格不和、一方出轨、家暴等原因引起的。今天我们就讲一讲,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般情况,买房时虽然为一方父母单独全额出资,但是购房时可能由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从而该房屋可能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原则上视为出资父母对于夫妻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通常两个人各分得50%。

 但是,在我们办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有闪婚闪离的、有家暴出轨的等等情况,比如说,男方和女方婚后,女方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然而结婚没多久小两口就闹离婚了,此时闪婚闪离的情况,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于女方会有倾向性,对于男方少分或者甚至不分。

您好。父母给已婚的女儿买房,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赠与归女儿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家与家律师提醒您,父母给婚后女儿买房,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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