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民法典规定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是其他少数民族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如: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以及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当然符合法定年龄的双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在特定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于变通性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但仅限当地少数民族,当地生活的汉族依旧适用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目前从我国各地现行的各种补充规定或者变通规则来看,关于少数民族结婚年龄,
各自治或者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与此同时,
各自治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略有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的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晚育的鼓励政策,这一项一般多数自治或者地方都是统一的做法;
例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只规定了结婚年龄的要求,且实际考虑到当地民族的风俗信仰等实际情况,
没有明确提出晚婚鼓励政策的,例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结婚的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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