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户口迁入条件

西安户口迁入条件,第1张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 集体户口 迁移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 西安 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本人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提供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 商品房 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该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申请人 身份证 、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提供用人单位资质文件、 劳动合同 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5、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一、政策性落户

(一)在西安市缴纳社保并满足一定居住时间的人员。

按照西安市政策要求,对于在西安办理过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且在西安本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即可迁入到西安落户,如果有配偶及子女的也可以一起迁入。

(二)投靠落户的。

二、人才引进落户

(一)学历落户。

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或者学历在本科以下但是年龄未超过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西安落户。

(二)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

(三)技术人才落户。

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

其中有一方在西安市落户,其夫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等都可以一起迁入西安,在西安落户。

三、投资创业落户

在西安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均可迁入西安落户。

法律分析:与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法律主观: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6号)规定:三、责任分工(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蓝田县政府、户县政府、周至县政府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改革西安市市辖区落户政策,根据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因此,迁入西安市市辖区的,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符合落户积分的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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