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今,很多新婚小两口是无法购买一套房产的,此时往往是由男方家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给小两口居住。那么对于这样的房产,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来分割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小编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分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拿首付的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要避免这类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归谁
拆迁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拆迁房屋的产权来源。
1、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费用,比如速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早签约奖等属于补贴性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拆迁款系基于拆迁人是同住人身份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并非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双方均有权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部分动迁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公有住房按照规定一方无权居住,那么该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动迁款。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如果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那么一般视为对自己儿子的赠与,因此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的,那么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就不能进行分割。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法律分析: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写夫妻双方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参考如下如下法条分割。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人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人是儿子,与父母已经不存在关系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将儿媳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是无法撤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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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
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能否分割,具体如下:
1、男方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即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男方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加女方名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行为,通常认定为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转变为夫妻共同共有。
4、男方父母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条件分别为:
1、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即两人自愿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4)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
(5)离婚协议必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2、诉讼离婚的条件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申请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三十天协议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4、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您好。即便父母双方离婚,孩子通常情况下仍然对父母双方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在没有遗嘱明确孩子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孩子作为父母的直系亲属、作为父母的亲身血脉,就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且在法律上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孩子的继承权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
通常来说,离婚协议针对的对象是离婚的双方,孩子的继承权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身故后房产全部由孩子继承,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即便有如此的规定,当将来出现其他的遗嘱形式重新约定房产的归属,是有可能覆盖此条款的效力的。如果您是希望将房产给孩子,可以与男方商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孩子的名下,当然此方法有可能因为孩子年龄等问题需要另外仔细确定,建议您就您的具体条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为具体的保障您的权益。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上的帮助,您也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相关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将取决于当时购房时签订的合同和法律规定。如果在购房时签订的合同上只写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而没有注明父母提供首付款项的事实,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这意味着无论是谁偿还了房贷,房产的所有权将平分给夫妻两个人。
如果在购房时合同上写明了父母提供首付款项的事实,并注明了该首付款为夫妻婚前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可能会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父母可能会有权要求返还他们提供的首付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如果您面临离婚和房产分割的问题,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的,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反之父母明确表示房产赠与双方,房产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将配偶名字加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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