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个人税务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双方在婚前都购买了房子,结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50%,也可以由其中一套房子的购买方按照100%来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最高为1000元。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在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贷款时,首套房的利息支出,在本年底按照每月1000元的准备来扣除,扣除的期限也有规定,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上方可以约定,由谁来扣除,确定了具体的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可以变更的。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是否各自都拥有一套住房,且申请了住房贷款。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就可以选择在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有一部分抵扣优惠。但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可以独自抵扣个人所得税,而且是按照百分之百的优惠抵扣,如果是两个人结婚之后,那么只能按照一套住房的贷款抵扣优惠来执行。双方可以选择任意一方进行全部抵扣,也可以选择各自扣除50%。
没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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