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口迁移办理地点

南宁户口迁移办理地点,第1张

法律主观:

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属于区内非高校毕业生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审批,免《准予迁入证明》)。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市内迁移;现役军人复员、转业落户;高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毕业落户;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刑释解教人员回原籍落户;录用、招聘人员和工作调动等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户口迁移,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因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准迁证不收费。

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但大城市不易!中小城市可以(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南宁市公安局的户口迁入政策以下几条:

1。大学毕业生就业落户,需要学士学位,有正规单位接收(不是私营公司那种)。

2。夫妻投靠。夫妻一方是南宁户口,另一个随配偶迁入。

3。在南宁投资办厂。投资额好像在500万以上。

4。在南宁新购住房,且户主必须是无业人员(在南宁市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未退休的不得迁入)可以带一家属迁入。

5。未满18岁的未成人,不得单独设立户口,以买房的方式落户。

不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需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因此都是外地户口是不能在本地办理结婚证的。

南宁市户籍可在南宁异地办理结婚证。

经市民政局报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同意,2021年6月18日将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本市内地居民内地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成为全区第一个跨县(区)办理内地婚姻登记试点城市。试点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全市通办的范围和内容: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内地居民办理内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可在本市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黎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实行全市通办之后,将有效改变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让“数据跑”代替“群众跑”,实现全市范围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异地办、就近办。

这两种情况“不实行跨县区办理”:

一是本市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暂不实行跨县区办理,仍由南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是涉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无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证信息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等复杂情况,不实行跨县区办理。

法律主观:

你好,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各种原因要转户口,那么转户口在哪里办理呢,下面为你介绍转户口的所需要的资料以及办理的地点: 一、办理转户口需要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原来的户口本。 二、流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一、户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二、户口办理所需的资料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的资料: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 2、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的资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3、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的资料: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的资料: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从百色市将爱人户口迁入南宁市宾阳县,需要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百色市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南宁市宾阳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户口满足落户要求可以迁入南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二)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四)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扩展资料:

在南宁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同时,房屋所有权人为多名共有人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在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满1年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

广西新闻网   南宁市户口迁移施行新政

一、南宁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1、南宁户口迁入条件有三点。具体如下:

(1)投靠落户:市外人员投靠子女落户、市外人员投靠配偶落户、市外人员投靠父母落户;

(2)购房入户市外人员购房入户(有房产证);

(3)学历入户,市外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入户。

2、法律依据:《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第二条

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含市辖县)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二、户口迁移所需材料是什么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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