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大部分人还是不能够接受同性婚姻,目前中国大陆同性恋还不能登记结婚。根据我们国家今年1月1号最新颁布生效的民法典当中,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形成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婚姻什么时候在我们国家合法化仍是个未知数。
根据目前中国法律,两个成年同性如果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可以不给予受理,因为登记同性间婚姻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其受理登记范围。我们的《婚姻法》完全是从异性婚姻考虑进行设计的,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没有考虑的同性婚姻问题。
同性恋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保护的。据此,由于同性间婚姻现行关系不受中国婚姻法整合,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中国婚姻法的保护,当事人不能根据婚姻法来主张配偶权等专属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同性是无法登记结婚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的法律将同性婚姻完全排除在外,也不等于同性婚姻在我们这里就一定不合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就是说至少我们的公民可以与同性的外国人在开放同性婚姻登机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婚姻登记,我们承认其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同性恋属于民法领域的范畴,在民法领域,实行的是“法不禁止皆自由”。所以,我们的法律现状是,既不能完全排除其合法性,但又没有允许其进行合法登记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同性结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法律只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的异性能够登记结婚,除了是异性并且符合年龄之外,法律还规定,异性登记结婚要满足: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均没有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结婚是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因此,我国结婚目前只允许一男一女,同性结婚是不允许的。
登记结婚一般需要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同性恋爱合法,但是要结婚,即不犯法也不合法。同性恋属于民法领域的范畴。在民法领域,实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许可,也叫“法不禁止皆自由”。其含义是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因此,在中国同性恋并不违法。但不受婚姻法保护。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同性恋结婚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其权益应该得到保障。男女都应平等地享有与男性结婚的权利,也平等地享有与女性结婚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同性恋结婚登记的合法化,有待于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
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外国领事办理的“同性结婚”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具法律效力。同时,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中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总之,根据中外领事实践,双方当事人由于“同性婚姻”而产生的所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既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得不到中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中国同性恋不能结婚。我国法律只保护异性婚姻,不保护同性婚姻,也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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