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当返还,由于车辆是你们的彩礼钱和嫁妆共同出资购买,因此一般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共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购置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男方分不到“车的权利”。
至于“购置税,保险等费用男方付的”:如果是男方婚前付的,可以给男方补偿(数额小或不计较的话,也可以不补偿)。如果是婚后支付购置税,保险等费用,算是双方共同支付,车辆也往往是共用的,离婚时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
男方出房出装修,女方陪嫁辆车,算是平等嫁娶吗?
婚姻,如同生活中的其他琐事一样,我不赞成用“平等”、“公平”这类的词儿,这样给人的感觉是感情不当回事,变成了一场交易。
我老婆家,岳母生了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在我们农村,没有儿子是件很伤心的事,老岳母为此一生都耿耿于怀,也是她一生的心病,生怕她老了,女儿都出嫁了,没有人给她养老送终。
想当初,我娶老婆是就曾承诺过,我不敢保证她老人家天天吃香的、喝辣的,但可以完完全全做到,只要我有饭吃,不会让她喝粥,平常的生活及将来的百年,我会做得超出一般人。
任何的承诺,不能随口而出,做不到的不说,说过了就得兑现。
岳母生活在偏僻的小村庄,五个女儿长大后,相继出嫁,因为长在农村,嫁在农村,每个家庭的日子也只是马马虎虎,将就着过。我和老婆有工作,相比他们要好点。
岳母年纪大了,没有了劳动能力,关于她的赡养问题,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管她能活到多大岁数,生活、生病的费用都是我的,将来她去世了,所有的花费也是我的,你们其他几个女儿,凭自己的良心,偶尔去看看她,买点好吃的,添置件新衣服就行了。
我是这么说了,也是这么做了,老岳母活到93岁去世了,葬礼由我自己操办,也算风风光光,那天出殡,还是我亲自捧着骨灰盒送她老人家上山的。
几十年中,没有一次因为赡养费用的问题和其他几个姊妹红过脸、拌过嘴。这其中特别感谢其中一个姐姐,因为她和岳母住在同村,平常的生活照料,让她多费心了。
要知道,当年她女儿嫁给我的时候,所有的嫁妆也只是几床被子。
不难看出,这样的婚姻“对等”、“公平”码?
回到上面的问题,男方买了房子,女方陪嫁了车子,老是在纠缠着房本上有没有名字,还未结婚,就在考虑着财产分割,可以想象,这样的婚姻,不会幸福!
婚姻生活,感情永远是第一位,如果感情遭到伤害,任何的金钱和财产都变得虚无缥缈。在组建家庭结婚时,量力而行,经济条件好点的就多出一点,差点的就少出一点,千万不能一味地强调什么“平等”、“公平”!
婚姻幸福了,家庭和谐了,将来不愁什么金山银山!
和男朋友谈了三年,男方家全款房,也都已经装修好了,彩礼8万,女方家配辆7玩左右的车,算是等同嫁娶吗?(女方要求房子加上名字)应该算挺平等的吧? 这简直是睁眼说瞎话!
一、婚姻的实质性
哪个明文规定男方一定得备好婚房以及彩礼?又哪个规定男方的房子可以无条件得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是中国已经形成了这个风俗习惯,念在女方父母养大女儿不容易,适当的准备房子彩礼,这样也好宽慰女方的父母,这样两家欢欢喜喜成为亲家,而各自的子女婚后也有个生活保障。
二、婚姻不是买卖
男方既然是全款房而且装修也都男方自己出钱的,又出了彩礼8万,而女方配了一辆7万的车(这个价位的车,着实不配为好,还没彩礼值钱)更何况这辆车的车主也应该写的是女方,那么这样说来女方只是用了空手套白狼的方式! 这算哪门子等同嫁娶?这算哪门子平等?根本就是“不平等条约”。
三、婚姻需要爱情
男女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期间必然会有爱情,那么就算女方不配车,男方有房子的话,也会心甘情愿房产证上主动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女方❤️这个男人的话,就算男方要女方加名字,女方也会婉拒, 因为爱情不需要财物来支撑彼此的婚姻,若没有了爱,金钱犹如粪土。
结语:
男方出房出装修,还出彩礼8万,女方配辆7万的车,女方还要求房子上加上名字,明眼人都知道 这根本不是等同嫁娶,若说平等真的一点都不平等! 所以说:“女方若喜欢这个男人,就嫁,也别把男方当傻子,做人得讲良心,你要加名字也很正常,但问一下,你父母家的房子加上男方的名字,你愿意吗?或是说你父母愿意吗?请别得了便宜还卖乖。
和男朋友谈了三年,男方家全款房加装修,彩礼给八万,女方家配七万左右的车,女方要求房子加女方名字,问是否平等嫁娶。
如果只是从物质上来讲,我觉得是不平等的,房子多少钱?装修多少钱?应该远远超过七万吧?而且女方还要求房子加女方名字。
但是我想,在结婚前就算得如此精细,婚后是否也各种算盘打起?比如会不会就逢年过节时该给各自父母多少钱而争吵不休?比如会不会就生活支出应该谁付出多而吵闹?以后孩子的费用该怎么支出才算公平?
这种情况下的婚姻有意思么?倒不如单身生活来的恰意。婚姻是两个人共同努力组成一个新家,太过计较会让双方出现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让步,多累啊。
像题主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如果有一方觉得不平等,这婚也就结不成了?现在有太多因为彩礼等问题而分手的,这样真的好么?
差不多就得了!
肯定是不平等的,房子是稳定的保值品,是资产,不仅能够居住,还具有增值和抗通涨的作用,急用钱时还可变现,作用太大了。
而 汽车 是消费品,并不是资产,大家都知道,再豪再贵的车,买到手就贬值,还有加上油费,各种保养费用,就是个吞金兽,对普通家庭来说,大都为了面子而买,并非必须品。
如果作为女方家长,我宁可拿买 汽车 的钱再添点作为首付,给女儿买套房子,女方带房嫁人,才是真正意义的平等,让小夫妻俩个婚后自己买车,双方家长都赞助点更合适。
男方虽然给了彩礼钱,但这个钱一般婚后都是由女儿带回小家花销,也就相当于又回到男方手里了,而女方单独出资买车的钱基本就是打水漂了,属于额外给的钱,看似一方供房,一方出车很公平,可一但婚姻破裂分割家产时,男方可以收回增值的房子,就算房证写上女方的名字,但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可以主张是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占不到便宜,只能留下贬值的二手车,这叫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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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歹女方家里还出了辆车,不错了。别再纠结谁付出多一点少一点了。
不得不说,在婚姻建立之初,每个人都是“利已”的,这种想法和做法并没什么不对,谁不为自己家考虑呢?
但是利已的前提下有点区别:
☞ 男方算计着这些婚礼的所有支出(车、房、彩礼、婚礼开销等)能否收回。也就是,婚后这个女人能不能把彩礼钱带回小家,甚至包括婚后女人在小家庭里的价值。这些价值里含有“创造财富价值”、“劳动价值”、“情绪价值”等等。
☞ 女方陪嫁所出的财产,却没想着要回来。女人出嫁后和男人想法一样,要为自己的小家创造价值。
对于彩礼我们不能统一而论。虽然有些女方家庭索要天价彩礼,但那并不是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在我们生活的周边,多数家庭还是合理讨论彩礼和嫁妆问题的。就如同有些女方家庭几乎承担了所有婚礼开销一样。
但是不可否认,男人给出天价彩礼时,永远在声讨女人。
女人承担了所有婚礼开销的,却从来没见过有人大张旗鼓地声讨男人。
所以,大家的观念里,总是女人索要天价彩礼,女方家里卖女儿。
我们的很多认知,来源于当事人的倾诉程度。一个个例,可能会被渲染成普例。
曾有一个男人在一篇关于彩礼文章中留言: 他声称,天价彩礼的女人家,就是卖女儿。
我问他,他娶老婆给了多少彩礼,他说没有。再问他周边,他说也没有特别多彩礼的朋友。那么为什么要这么气愤地声讨彩礼的事呢?他说:路见不平!
他见到的“不平”只来自于极端的个体,并不是所有人家都是这样的。至少我所在的这个小城市里,没有谁家讨要过太多的彩礼,也没谁家因为彩礼的事情闹翻。
男人又不是傻子,真的是天价彩礼,他们完全可以不娶。最后硬着头皮娶的,要么并非是女方索要了天价彩礼,要么就是男方各种条件实在太差,只能通过彩礼,做为婚姻的一种组成形式。
关于彩礼,没有谁亏与不亏,你想给就给,不想给就放弃。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有什么好掰扯的。
叫喊着女人要天价彩礼的男人们,千万别把自己说的像个傻子一样。这事没有谁强迫谁,但喊出来,就显得很没水平了。
精确到分毫的利益分割、连奸商都不如。只有利益而没有情的存在、很难想象,如果这样、在婚后的日子里,会是一种什么景象?结果又会如何?太可怕了!婚姻是 情感 的结晶。每个人的财力和能力不是均衡的、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力了便是真心。真难想象七仙女和董永是怎样 达到的和谐婚姻。唯利益平衡的等式绝对的应用到婚姻嫁娶上、太可悲了!
用物质金钱来计算婚姻的平等,本身就存在巨大的误区!
如果还没结婚就开始计算双方几斤几两,那只能说这是一本永远算不完的帐,结婚后也会越来越累,谁都会觉得越来越不平等,因为婚姻里,本来就没有平等!!
只有我愿意,我愿意为你多付出,我愿意你为你低下头,我愿意为你………一切都是因为爱!
计算太清楚,伤感情!建议尽量少用这种方式看平等,否则后患无穷!
[玫瑰]如果一定要算的话,《奇葩说》经济学教授说过,女人在婚姻中的经济价值更大,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比如生育,带孩子等等,所以,男方应该为女方付出更多经济价值!
两个人愿意,两个人相爱,两个人觉得这样很好,为什么非要探究平不平等?
肯定是不平等的,房子是稳定的保值品,是资产,不仅能够居住,还具有增值和抗通涨的作用,急用钱时还可变现,作用太大了。而 汽车 是消费品,并不是资产,大家都知道,再豪再贵的车,买到手就贬值,还有加上油费,各种保养费用,就是个吞金兽,对普通家庭来说,大都为了面子而买,并非必须品。
如果作为女方家长,我宁可拿买 汽车 的钱再添点作为首付,给女儿买套房子,女方带房嫁人,才是真正意义的平等,让小夫妻俩个婚后自己买车,双方家长都赞助点更合适。
男方虽然给了彩礼钱,但这个钱一般婚后都是由女儿带回小家花销,也就相当于又回到男方手里了,而女方单独出资买车的钱基本就是打水漂了,属于额外给的钱,看似一方供房,一方出车很公平,可一但婚姻破裂分割家产时,男方可以收回增值的房子,就算房证写上女方的名字,但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可以主张是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占不到便宜,只能留下贬值的二手车,这叫平等吗?
女方陪嫁的东西,离婚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根据我们的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陪嫁的东西是对女方的赠与。因此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根据你表述,应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孩子还在哺乳期法院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孩子较小时一般也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何抚养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视权。你送给别人养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可以。
扩展资料:
赠与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离婚嫁妆分割方面的规定,如果嫁妆是婚前女方父母指定送给女方的,则应该算做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如果父母并没有约定,并且是在子女办理结婚手续之后赠与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分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好,对方的主张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则陪嫁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需要证据支持,而且女方承担举证责任。二则即便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已经发生混同(或者是已经由现金转化为车辆),接下来至多分割车辆,而不能索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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