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彤格格,晚清最美格格王敏彤,如花似玉,为何终生不嫁守身如玉

王敏彤格格,晚清最美格格王敏彤,如花似玉,为何终生不嫁守身如玉,第1张

晚清最美格格王敏彤,如花似玉,为何终生不嫁守身如玉?

一句话概括,她喜欢的人不喜欢她,而碍于身份高贵也没有多少人敢追求她。心理上的固执加上身份上的不一般,导致了她对爱情和婚姻有不正常的观念。甚至可以说是导致了她晚年的悲剧,最后被饺子噎死,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一下她的身世和特点,一探究竟。

首先她是皇后婉容的表妹,完颜立童记格格。在1922年12月1号,末代皇帝溥仪娶婉容为皇后,立文秀为妃子,格格王敏彤在名义上已经没有任何机会,况且溥仪对她并不感兴趣,这就导致了她的心情上愈发的绝望。并且她又是一个善良的女子,不愿意打扰溥仪的爱情,就这样得过且过。

王敏彤17岁时,听从祖母的嘱咐,嫁给了一个爱新觉罗氏男子。可是此人并不老实,在当地和一个戏子有绯闻,王敏彤不甘于是和他解除了婚约,并在北京定居。后来她虽然又找到了和溥仪在一起的机会,但迫于日本人的抵触,没有完成婚事,王敏彤沮丧地回到了北京。

经过这么多曲折的道路,王敏彤基本对爱情和婚姻失去了信心,她和母亲相依为命,并拒绝和其他男子结亲,就这样度过了许多年。2003年的时候,他在养老院住了一个月,因为吃饺子噎死,这也许是一个漂亮的人悲惨的一生吧。现在在想想,她或许就是一个痴情女子,为了自己所爱空守一生,让人匪夷所思,有确实让我感怀。

清末格格:完颜立童记(王敏彤)。葬在哪里?

清末格格葬在北京八宝山。

八宝山原名黑山,主要是由东西两座山峰构成的,最高处海拔103米,是西山山前岗阜。全山东西长约12公里,南北宽约06公里。八宝山历史名胜颇多,明代时有延寿寺、灵福寺、朝阳庵,西峰上建有娘娘庙,其中最著名的还是褒忠护国寺。

八宝山南麓原有元朝至正年间海云和尚所建的灵福寺。明朝永乐初年,相传司礼监太监"刚铁"墓修筑于此,旁边建延寿寺,后改名褒忠护国寺。以后成为明朝及清朝高级宦官年老离宫后的世代养老地,有寺庙、农田、菜园。

王敏彤,本名完颜童记,满洲镶黄旗人。其父完颜立贤,人称立五爷,所以她又称立童记 。所以完颜立童记的叫法是错误的!要么称立童记,要么称完颜童记,不存在完颜立童记的叫法!关于立童记的童年。

扩展资料:

八宝山的名称由来:

明朝朱棣当上皇帝后,有 意把首都从南京迁到北京。于是,他便派刘伯温打前站,并派炳刚大将军率精兵5万护送刘军师。大军择吉日从南京出发,来到了 红炉山下,很快就可进入北京城,将士都松了一口气。恰在此时,只见一队人马从山上冲了下来,为首的是一员女将。

她在炳刚的队 伍前摆下了一座迷魂阵。女将挺枪跃马,点名叫炳刚破阵。炳刚 提刀催马杀入阵中,只见四周烈火熊熊,座座火炉喷吐着烈焰。炳刚武艺高强,勇猛顽强,但有一天生弱点,就是怕炉火,一见炉火就 不知东西南北。他杀进阵中不一会儿,便连人带马掉进了一座大 火炉口。

只听轰的一声巨响,猛将炳刚整个身子被截成两段,飞上天空,连他骑的马也给崩飞了。炳刚的上半身落在红炉山以东的 上庄,下半身落在山以西的下庄,他的马也落在了下庄的西边。后来,朱棣为了追记炳刚的功绩,在下庄修了一座庙,叫护国寺。

寺前有一座坟,里边埋着炳刚的盔甲,坟前碑上写着“开国元勋炳刚之墓”。在坟西修了一座小庙,叫马神庙。在炳刚战死的地 方,留下了很大的一个炉灰堆。一年夏天,灰堆由灰色变成了红、 黄、蓝、白、黑、绿、灰、紫八种颜色。

随之,人们在灰堆附近先后挖出了火石、灰石、砂石和白土、红土、黄土、坩土及青灰等建筑材料, 于是把红炉山改为八宝山。

-王敏彤

中国最美格格王敏彤究竟有多漂亮

站着的是完颜立童记,坐着的是京剧名伶孟小冬。

姓名:完颜立童记 生日:1913年 简介:王敏彤(完颜立童记),爱新觉罗·毓朗外孙女,其父为完颜立贤(军机大臣完颜崇厚之孙),其母为爱新觉罗恒慧。家中长女,人称大格格或王大姑娘,妹完颜碧琳(又名“ 孟小冬 孟小冬,女,北平宛平人,梨园世家出身,是早年京剧优秀的女老生。人称“冬皇”的孟小冬。是京剧著名老生余叔岩的弟子,余派的优秀传人之一。她的扮相威武、神 晚年的溥仪为什么拒绝晚晚清最美格格王敏彤的追求?

其实,我感觉溥仪对谁都不太爱。可能是因为身为末代帝王,背负着太多的责任,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了吧。他无暇去爱,也无心思去爱。文绣和他离婚,他生气的是有损皇家颜面。婉容最后疯癫至死,据说溥仪得知死讯,也并无多少悲戚。至于王敏彤,他估计也说不上爱不爱的。

王敏彤是婉容的表妹,眉眼之间,确实和婉容有几分相像。溥仪和婉容后期的感情应该几近破裂。可能溥仪并不想面对这张太像婉容的脸,勾起以前的伤心事了吧。

解放后,溥仪回到北京,据说王敏彤曾经派人说和,希望能够和溥仪结婚。溥仪最终拒绝,应该也有对于王敏彤身份的顾虑。王敏彤的父亲是军机大臣立贤之孙,母亲是毓朗贝勒之女恒慧,也就是说,她是个标准的满清贵族。溥仪,颠簸半生,从帝王到伪满洲国的傀儡,解放后,因为汉奸罪被判刑,后又通过大赦恢复自由。因此,他希望能够在北京安稳的生活,他希望能够被国家认可,并努力融入那个时代。所以,他不可能再去和一个满清旧贵族结婚,他希望人们忘记他的出身,他要重新做人了。

王敏彤对溥仪不可谓不痴心,不可谓不偏执。溥仪结婚时,她大哭一场。溥仪生病,她天天看望,最后竟到了溥仪不得不下逐客令的地步。其实,以我有限的感情经验来说,有的时候,太过偏执惹人心烦。也许,本来溥仪并没有多厌烦王敏彤,但因为王敏彤的行为,使得溥仪更加讨厌她了。

最美格格王敏彤为何恋上末代皇帝溥仪?

我们看电视机时,总觉得清朝皇3帝后宫的嫔妃格格总是极美的,例如《还珠格格》、《宫心锁玉》、《甄执范几颐钦庋挠∠螅率倒嫒绱寺穑啃”啻油险伊艘恍┣宄蠊慑恼掌氪蠹倚郎停/p>

福晋的差距

格格的差距

孩子他妈的差距

看完这些照片,相信大家对清庭后宫“三千佳丽”有了一番新的认识,其实绝大多数格格嫔妃都很丑。今天小邦哥给大家说的一个清朝皇族的格格,她是清庭里最美的格格,名字叫做完颜立童记。

完颜立童记(1913年-2003年),也叫王敏彤,他是完颜立贤与新觉罗·恒慧的女儿,是乾隆皇帝五世直系玄孙女,是末代皇帝溥仪皇后婉容的表姐妹。完颜立童记出身皇族,身材纤瘦迷人,皮肤娇嫩白皙,眼睛乌黑明亮,是一位非常清秀漂亮的格格,在整个清朝后宫的女人中,可算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因为王敏彤面容姣好皮肤柔嫩,人们都称她为“王大姑娘”,风华绝代的她不知是命运的捉弄还是天数的使然,却爱上了溥仪,而且是深深地爱上,深到无法自拔的地步,但溥仪是自己表姐婉容的老公,她不愿影响表姐和表姐夫的生活,于是她选择默默的离开,她诠释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真谛,将对溥仪的爱藏在心里,这一藏就是30多年。

凭着自己优秀的先天条件,倾慕完颜立童记的优秀男子数不胜数,但她内心总是放不下溥仪。新中国成立以后溥仪获得特赦,当时是1956年,溥仪的七叔载涛知道“王大姑娘”一生痴恋溥仪,为了他曾经主动放弃数次美好姻缘,直到现在43岁仍没有结婚,载涛有意撮合她跟溥仪。

溥仪也是个生命坎坷的人,他经历了从封建到民主社会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普通公民,他不愿再娶一个旧式满族妇女为妻,最后他跟李淑贤结了婚,完颜立童记知道后顿觉天崩地裂,伤心欲绝之下差点自杀,幸好最后被人救下没有死成,不过她整个生命都已被掏空了。

尽管溥仪没娶她,但她对溥仪的爱却分毫不减,后来溥仪身体渐渐不支住进医院,完颜立童记经常去看望他,想跟他多说几句话,而溥仪每次都敷衍了事,直到后来她越去越频繁,溥仪烦躁起来,对她吼道:“你给我滚出去,我不想见到你!”听到深爱之人对自己的咆哮,谁有能懂她内心的痛?

后来完颜立童记不敢再去探望溥仪,为了证明自己对溥仪的爱,她曾去医院开了个处女证明拿给溥仪看,当时她已经50多岁了,仍是处女之身,这无论是在现代还是古代都算匪夷所思,尽管如此,但溥仪对她仍旧没有丝毫性趣。

后来完颜立童记一直单身,直到2003年2月28日与世长辞,享年90岁,她终身未嫁,至死仍是处女。

完颜立童记是个可怜可悲的女子,作为晚清的皇族格格,最不济也应该能享受正常人的家庭生活,做一个相夫教子的平凡妇人,可她偏偏爱上了溥仪,一生命运被时代的漩涡拖拽着,最后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上,令人叹息

皇帝的老婆妃子们,大家恐怕都以为是美若天仙的女子,不过如果看了清末那些皇后妃子照片,估计大家都已经跌破眼镜。

就光绪皇帝的一后二妃颜值来看,光绪这皇帝当得好冤,还不如黄世仁去霸占小白菜呢。

不过清末皇室其实还是有美女的——譬如今天说的这位多罗格格——完颜立童记,好吧这名字太绕口了,我们还是喊他的汉族名字——王敏彤。

王敏彤身材苗条而高挑,五官精致,皮肤娇嫩白皙,就拿现在的标准来说也是个美女。因为从小成长在封建大家庭,自小受母亲及长辈的规训,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大家闺秀的风范,所以养成了温婉柔和的性情。

不过这王大美人一生情路坎坷,17岁少女时期与爱新觉罗某人订婚后却发现,未婚夫跟戏子有染,出于名声考虑王家便与之退婚了。

之后曾经打算跟溥仪的弟弟溥杰结婚,但由于日本人的干涉没能结婚。

这么一折腾,时间就到了解放后了,1959年末,溥仪被特赦回京,并被分配到北京植物园担任售票员工作。这时王敏彤的悲催情史才真正开始,得知溥仪回京后王敏彤的母亲王老太太宴请了溥仪,就在这场宴席中,已经年近50的王敏彤深深的爱上了这个谈趣风声的皇帝,而且出于对皇室的顶礼膜拜,更加深了她对溥仪的爱慕。

然而可惜的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溥仪经过改造后不想再找老式姑娘结婚,而且王敏彤也没正式工作,整个人没编制没工资啊,所以后来溥仪跟一个护士结婚了。

然而一直到溥仪过世,王敏彤还一直在追求着她的皇上,尽管她心中的皇上对于她的追求,多次呵斥并表示厌恶。

但王敏彤从没停止过对溥仪的追求与关心,为此还特地去医院检查身体,让医院开出医学证明,证明她还是处女。

王敏彤对溥仪的爱慕今天的女子恐怕是难以想象,一个糟老头子,工资还低,还看不上她,为什么还这么作践自己。

当然了,我也想不通,可能女神都是有神经质的潜质才被称为女神吧!

清朝最美的格格,为何终身未嫁,一直到2003年才去世?

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清朝有许多漂亮的格格,确实,清朝格格不少。其中最美的格格叫王敏彤,阴差阳错爱上了溥仪,只可惜她的姐姐婉容被立为皇后,而她自己,一生都没有嫁人,到2003年去世了。

这位王敏彤一生命运多舛,父亲是完颜立贤,她是家中的长女,大家都叫她王大姑娘。王大姑娘是非常漂亮的一位格格,可以说得上是大家闺秀,性格也非常温和,她倒是不喜欢像其他格格一样在脸上涂胭脂粉,她更喜欢自然一些。不过即便这样,她的容貌还是非常出众,宛如画中人的模样。

可惜的是她爱上了溥仪,然而溥仪是娶了她的表姐婉容为妻子,所以王敏彤也不想去打扰他们的生活,只能自己一人过日子。在溥仪特赦后,王敏彤在一场宴席上再次碰到了他,这时的溥仪变得更加吸引人,王敏彤在旁边劝酒,溥仪也喝了不少,说了不少玩笑话。之后王敏彤再次陷入单相思,不断去向溥仪提出想结婚,可是溥仪对她一点兴趣都没有,一直拒绝她的请求。

直到最后,这位格格都没有嫁人,她觉得自己这一生只能嫁给溥仪,可是命运喜欢捉弄人,溥仪并不喜欢她。而溥仪的一次次婚姻对她而言都是打击,最后王敏彤郁郁而终。

清朝最漂亮的格格是谁?

王敏彤,那个时候的人都叫她“晚清最美格格”。大家以后都看过很多的宫廷剧吧,大概也知道里面的人个个都是长得非常的好看,都是貌美如花的啊,但是这个人长得真的是没有一点可以挑剔的啊。那个时候的年代可能摄影功能不是特别的丰富,但是我们还可以从她的照片里发现她的每一个细节或者是每一个皮肤都是非常的透亮的。

其实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她长得特别白,就是白白净净的那种。我们都知道一白遮三丑。正是因为她是大家闺秀,所以说她的各个行为都是非常得体,而且也无可挑剔的。当然她也是喜欢过末代溥仪,但是最后他也没有选择这个大家闺秀。这一点,其实对于她来说,也是非常的伤心难过的。

在她的姐姐去世以后她也是找了自己的母亲帮忙让她一起帮她追这个溥仪。但是这个溥仪并不是非常的明镜,我们都知道女追男隔层纱,但是好像在对这个溥仪来说并没有什么用。而且这他知道了,这个人喜欢自己,以后就故意躲避离她非常的远。因为他说,他自己不会娶一个封建贵族的女子。

其实这让她非常的抑郁,因为她觉得自己的自身条件也不错,而且长得也好看,为什么他就一直不喜欢自己?所以说她直到晚年,她都是自己独自一人都没有嫁出去。说来,这个人也是非常的,可惜呀,因为以前是这么好看的一个。

晚清(21)如花似玉(1)

男方悔婚,彩礼应该退吗

作者 :上海付永生律师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属于封建糟粕,不应该存在。但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着彩礼,甚至天价彩礼的风俗。如果给了天价彩礼,双方同居了,后来男方觉得不合适,是否要男方退婚彩礼不退,女方退婚彩礼全退的这种风俗处理,各地完全不一样。这就导致,有的时候男女双方都觉得这段婚姻成不了,都不想领结婚证,但因为彩礼的问题,双方都不想主动说退婚,怕谁先说退婚,谁要彩礼上吃款。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没有领结婚证,一般是全退,无论同居与否。但各地对同居退彩礼又有不同的规定。

上海规定的最模糊,“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安徽省亳州市规定的最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20%。同居二年以上的,不退还”。

在四川凉山当地有所谓的风俗,“彝族彩礼是按照传统的民风民俗,自愿赠送的行为,男方在订婚仪式中赠送女方彩礼,是双方协商以后的结果,不存在强迫索取行为。2彩礼在彝族传统习惯的婚约中具有保证性质,属于婚姻保证金范畴,即:男方在支付彩礼后,女方反悔不嫁给男方,按彩礼2倍以上赔付给男方,媒人作证;若支付彩礼后,男方反悔弃妻,退出婚约,男方无权要求返回彩礼。”,但四川凉山的宁南县人民法院却认为“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彝族民间习俗中对彩礼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应无效。”

本文把相关规定和各地判决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遵循过错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时间有限原则和当地风俗原则,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第二条 婚约中财物的给付是完全出于一方自愿,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第三条 双方平时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四条 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

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七条 双方结婚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八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

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数额一般不应低于彩礼总额的70%。

第九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20%。

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

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

双方对于婚约解除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但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

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前四款的规定确定返还数额后再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多次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5%。

第十条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结婚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结婚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

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离婚,返还彩礼数额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

双方对于离婚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比照第一款规定的数额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但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指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经济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城镇居民可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若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范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返还彩礼 陪嫁 婚约财产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0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1

合议庭:

赵焕娟 彭亮 佘朝霞

审理程序:

二审

上诉人:

李某甲

被上诉人:

范某

上诉人代理律师:

樊万强 [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樊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曾用名范胜旦),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周联英(系范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审被告:蔡某,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范某、原审被告李某乙、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万强、被上诉人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联英、任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乙、蔡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范某与李某甲经媒人张意介绍相识并订婚,2014年正月十二范某经媒人张意在被告家里给李某甲小礼11000元,2014年3月28日又经媒人张意在被告家里给李某甲大礼100000元和“三金”。××××年××月××日,范某与李某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范某和李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出现矛盾,李某甲拒绝与范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范某以返还彩礼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李某甲虽然按照民间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风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本案中,关于给付彩礼的数额,范某诉称共计111000元,被告承认属实,证人也当庭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答辩中称“三金”已经返还给原告,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嫁妆、生活开支和给付范某30000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并未提供收据、购物发票等予以证明,因此李某甲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庭对其辩称的内容不予认可。李某甲与范某共同生活期间曾流产一次,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适量减少彩礼的返还数额。本案中,范某方两次给付彩礼都是直接给李某甲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乙、蔡某占有或使用了彩礼,故对范某要求李某乙、蔡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范某要求李某甲返还“三金”及部分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甲返还原告范某彩礼款42000元和“三金”首饰(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李某甲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媒人于2014年正月介绍相识,当年正月十二定亲,被上诉人于当日下彩礼11000元,当年三月二十八下礼100000元。出嫁当天我父母给我压箱礼5000元,回门当天给被上诉人2000元,被上诉人出门前上诉人给1000元。被上诉人给付的三金,因上诉人怀孕期间不可以佩戴金属器具,留在被上诉人家中,还有上诉人的部分衣物。同居后,余下彩礼款李某甲已经带回被上诉人家中,二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了。庭审中被上诉人本人并没有到庭,二人同居生活及上诉人怀孕期间的共同开支只有二人知道,这方面生活开支部分的证据是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的。上诉人流产的真实原因是因为,上诉人怀孕后,被上诉人一次又一次的找茬要钱,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把钱给被上诉人了。怀孕期间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对李某甲不管不问,在这期间他们还要李某甲帮他们工作,加班加点地干活到凌晨,没办法的情况下,李某甲只好回家找自己的父母。之后,被上诉人及家人多次到上诉人家闹、殴打李某甲的父亲,对李某甲虐待,多次无理取闹,致使李某甲身体、情绪都不稳定,导致孩子意外自然流产。因此,被上诉人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本身具有过错,致使双方感情不和。被上诉人经常到上诉人家中无理取闹,殴打李某甲的父亲,上诉人有视频可以作证,孙庙派出所有出警记录为证。二人生活同居期间被上诉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同居一年以内的,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超过总额的40%。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的数额不超总额的10%,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彩礼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前四款确定的数额后再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多次减少数额累计不超彩礼总额的15%。故此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返还彩礼于法无据。2、上诉人的嫁妆应依法返还。上诉人的嫁妆包括:海尔空调一台价值6000元、海尔电视机一台价值8000元、沙发一套及茶几一套价值5000元、被子8床价值6400元,四套四件套价值4000元,六组合柜一套价值6000元,酒柜、电视柜各一件价值8600元,总价值约44000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范某答辩称: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三金”留在答辩人家中,彩礼用于生活开支,与事实不符。“三金”一直由被答辩人保管,更不存在用于生活开支,被答辩人虚构事实,不应支持。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存在全部过错。被答辩人怀孕后,不想与答辩人共同生活,无故去做流产,存在全部过错,被答辩人称其因生气流产,干活加班加点到凌晨属被答辩人虚构。三、原审法院审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给被答辩人的彩礼款,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被答辩人陪送的嫁妆,原审中,被答辩人仅向法庭声明,未主张一并处理,所以原审法院未处理,但是答辩人可以另行向原审法院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二审均无新证据出示,二审举证、证明目的及对对方质证意见均同一审。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另查明:李某甲的嫁妆有海尔空调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及茶几一套、被子6床,一套四件套,六组合柜一套,酒柜、电视柜各一件。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的彩礼返还比例及数额是否恰当,嫁妆及三金是否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一、范某与李某甲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时,均不能妥善处理矛盾,对此不宜认定一方具有明显过错。李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及家人对其有虐待及殴打其父的情形,本院对李某甲所称的范某存在过错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甲流产一事,李某甲称是因生气导致意外流产(自然流产,没有到医院),范某称是李某甲无故去做流产。范某也未举证证明是李某甲无故主动做流产,不宜认定双方对李某甲流产存在过错。媒人张意一审已出庭证明订婚时给付11000元现金,过礼时给了100000现金。李某甲的上诉状中对以上彩礼给付数额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李某甲称出嫁当天其父母给其压箱礼5000元,回门当天给被上诉人2000元,被上诉人出门前给1000元。以上陈述李某甲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甲称彩礼款用于与范某生活开支,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金”,李某甲认可“三金”已给付,但称因怀孕不能佩戴,留在被上诉人家,以上仅为李某甲陈述,无证据支持“三金”现在在范某家中,本院对李某甲所称不予支持。范某与李某甲同居时间在一年以内,其返还比例数额本院酌定为40%,李某甲在同居期间流产,现范某要求返还彩礼,可适当减少返还比例,本院酌定减少10%。综上,李某甲应返还范某彩礼款为111000×30%=33300元和“三金”首饰。二、李某甲一审答辩称其嫁妆应予返还,一审对此未予查明。二审审理时,李某甲及范某均认可的嫁妆有:海尔空调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及其茶几一套、被子6床,一套四件套,六组合柜一套,酒柜、电视柜各一件。范某也同意返还,本院予以确认,该部分陪嫁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宜。三、一审对范某的诉求未全部支持,未判决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对诉讼费用未减半收取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范某彩礼款33300元及“三金”首饰(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

三、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甲嫁妆:海尔空调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及茶几一套、被子6床,一套四件套,六组合柜一套,酒柜、电视柜各一件;

四、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范某、李某甲各负担35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范某、李某甲各负担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佘朝霞

审判员彭亮

代理审判员赵焕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程某1与张某1、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婚约财产 返还彩礼 礼金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豫1402民初656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9-29

合议庭:

付磊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

程某1

被告:

张某1 李某 张某2

被告代理律师:

宋威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张昊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1,男,汉族,1996年12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赵金营,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XX,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2,女,汉族,199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昊,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1、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磊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1及原告程某1的委托代理人赵金营、胡XX,被告张某1、李某、张某2及委托代理人宋威、张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合计17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2经媒人王红叶介绍相识并订婚,2016年2月份原告转给被告礼金88万元,后原告又陆续向被告给付见面礼、三金等现金9万元,此次订婚原告向被告支付I78万元的现金。现被告悔婚不与原告见面,原告向其索要彩礼被告也不返还,万般无奈,原告只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到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1、李某、张某2辩称:首先,原告起诉事实虚假,无事实依据、颠倒黑白。被告张某2并未悔婚不与原告见面,手机一直畅通。是原告不与被告张某2联系。现原告想悔婚并准备抛弃怀孕的被告张某2,如原告真诚道歉仍然愿意和原告和好如初。第二,原告与被告张某2在2015年底订媒,之后不久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张某2在此期间曾怀孕。第三,被告仅收到原告彩礼88万元,并用这些钱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四,被告张某2作为女孩跟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还曾怀孕,并且流产,给被告张某2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至今身体还未恢复,需要药物维持。请法院综合考虑。第五,根据相关规定,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的,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在同居期间家庭暴力并在怀孕期间遗弃被告张某2,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退还彩礼的请求。

围绕诉求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记卡明细单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礼金88000元,及三金款30000元这一事实。证据二,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在举办典礼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上车礼10000元和下车礼10000元,拜礼30000元这一事实。证据三,照片15张,证明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被告有新欢,其过错在于被告。证据四,证人王某庭审证言,证人系原告母亲的姑父,证明当时给被告大礼钱88万元,压箱礼6000元,烟酒折款4000元,这些钱都是经证人的手。当时约定如男方退婚

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

 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男女作为情侣住在一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属于同居关系,如果两人有了孩子,因为没有办理合法证件,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下面看看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

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1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欢迎光临》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空姐佟娜娜有一个刚结婚没多久的丈夫,她在家任劳任怨,在外努力赚钱贴补家用,但丈夫和婆婆对她态度都很差。

 一次,佟娜娜在飞国外时顺便在专柜买了一个一万多块钱的包,被婆婆发现了。婆婆立刻对她冷嘲热讽,说她儿子挣钱不容易,责怪佟娜娜乱花钱,让她下次飞国外时把包退了,如果不退,自己就要把她的包挂在二手网站上卖掉。

 婆婆恶劣的态度让佟娜娜忍无可忍,当即反驳说这个包是她用自己的工资买的,即便如此,婆婆仍不依不饶。最终,佟娜娜爆发了,和婆婆大吵了一架,说出了丈夫丢掉工作还刷爆她信用卡的事,离家而去。

 这段剧情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一个年轻漂亮的空姐遇到这样一个家庭,这样一个无能的丈夫,结婚后居然连花自己钱的自由都没有了,这就是婚姻给女性带来的“福利”吗?

 电视剧虽有编纂的成分在里面,但艺术来源于生活,此言不差。我们很多时候在现实中遇到的事件,有的甚至比电视剧里面都夸张。

 前两天我接到一位粉丝的私信咨询:

 女孩子和老公相恋7年,去年12月领了结婚证。本是从校园到婚纱的完美爱情,原以为婚姻生活也一定会很美好,可是,现实却让女孩子极其失望。我们就叫这个女孩小叮当吧,因为她的头像是一只叮当猫。

 下面是她的故事:

 小叮当的老公是一名现役军人,他们俩从十几岁开始恋爱,相恋7年,终于在去年的12月领了结婚证。可他们是偷偷领证的,并未告知双方的父母。原本小叮当是拒绝的,

 觉得这样做不妥,可男方以“已经向部队打了报告,不去领证影响以后发展”为由说服了她。男方承诺,领完证很快会举行婚礼,可直到现在,婚礼、彩礼、婚纱照,男方一个都没有兑现。不仅如此,原本已经签了合同的婚房,也在领证之后被男方退掉了!

 小叮当失望至极,她问男方为什么这样做,男方的理由是他妈妈觉得小叮当是累赘,不同意他们结婚。所以,小叮向我咨询的时候,把一切的过错都怪在了婆婆身上:恋爱7年我要7万的彩礼,他妈不同意,只给2-3万;他妈妈到处讲究我,说我乱花她儿子钱,可我自己也挣钱,我买东西都是我自己的钱;

 男方每次从部队休假回来见我,他妈妈都会夺命连环扣,让男方回家陪她。自从结婚后,他妈经常几千几万的和男方要钱,男方的工资我一分都没见到。我们现在还各自住在自己家里,没有一点结婚的样子;我和他没有问题,都是他妈妈的问题,他太妈宝……

 听完这些,我只想说一句:”男方真是玩的好一出空手套白狼“,自己在女方面前塑造深情人设,搬出妈妈来当恶人,最终自己不花一分一厘,白得一个老婆。现在,即使女方想离婚,也会因为男方的军人身份,寸步难行。七年的感情,被男方算计到这份上,小叮当也真是三生不幸。

 虽然,很多不幸的婚姻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因为有一个恶婆婆,但背后不可忽略的,还有男方的推波助澜和放任不管。毕竟,如果真的有一个”好老公“,又哪里有婆婆作恶的机会呢?希望小叮当能早点看清事实,离婚顺利。

 除此之外,通过这个事件,我也想给女孩子们提个醒:

 1,结婚要慎重,特别是军婚,千万别恋爱脑。如果说爱情是两个人的事,那婚姻一定是两个家庭的事。没有亲人的'同意和祝福,虽然两个人也能结婚,但婚后生活一定会举步维艰,毕竟再浓烈的爱情,也不敌一句”她是我妈“。

 2,先办婚礼再领证,而且彩礼必须婚前给。生活需要仪式感,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如果你的爱人连一场婚礼都不能给你,那还能指望他给你幸福吗?彩礼是女孩子步入婚姻前唯一的保障,只有在结婚前拿到,才是只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万一将来离婚,这部分财产不会有损失。

 3,保持独立人格,避免婚后PUA。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缺点,如果你一直纠结于自己的缺点,那么就很容易会被别人PUA,婚后来自对方和对方家庭的人身攻击、语言暴力,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对你产生影响,所以,一定要学会爱自己,多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保持自信、独立的人格,避免被PUA。

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2

  女生多大可以领结婚证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

 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不通知父母就领结婚证的女孩3

  一、没结婚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夫妻可以协商决定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

 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问题,所以夫妻当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达成协议。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就是说,对于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这样的问题,一般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难以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

  (二)法院起诉解决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作出判决,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习性、受教育状况等。总之,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一方。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

 没有结婚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婚姻法上并没有同居生的孩子这一称谓,婚姻法把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

 实际上,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说男女没有结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和分割的。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继承的权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因此,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回答就是,同居生的孩子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权利。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男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

 我已经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出了详细介绍,其实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时候,一般与对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是一样的,毕竟法律上面对他们都是一视同仁的,即使作为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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