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的彩礼钱怎么处理?

女方出的彩礼钱怎么处理?,第1张

1、一般彩礼钱是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给到女方的话,女方就是有彩礼的支配权的。有一些父母比较心疼自己的女儿,所以会把彩礼钱给女儿带到夫家,可以用来做夫妻双方日后生活中的储备金,如果遇到什么经济上的难题的话,可以用这一份彩礼钱拿出来过渡一下。

2、也有的父母会把这个彩礼钱拿来给子女买房子用,毕竟一对年轻人结婚的话,买房子的经济实力还是很微弱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双方父母的支持。而这笔彩礼钱用在买房子上面,就等于是女方父母这边的支持。

3、虽然大部分女方的父母都会把彩礼钱原数甚至是添加一部分给女方自己带着,但是女方是可以把彩礼钱的一部分拿出来给父母养老使用的,这也体现出了孩子的一片孝心,感谢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

4、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并没有规定彩礼钱必须是归谁。但是现在婚姻法的颁布表示彩礼钱数额不允许过高,过高的话则会按照交易被要求退还彩礼。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低彩礼和不要彩礼的政策了。

彩礼如何使用

1、彩礼钱属女方婚前财产

男方将彩礼钱给女方后,彩礼钱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结婚之前,男方和女方将各自财产进行公正,彩礼钱就成为了女方的婚前财产,作为丈夫的男方无权使用。

2、彩礼钱归女方父母所有

当女方将从男方那里收到的彩礼钱赠给女方父母时,彩礼钱就归女方父母所有。而且这个决定无法撤销。一旦女方把彩礼钱赠予她的父母,女方和男方都无权使用彩礼钱。

3、彩礼钱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在男方将彩礼钱给女方后,彩礼钱就属于女方家财产了。但通常女方在结婚后将彩礼钱带到男方,在此情况下,彩礼钱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彩礼钱。

4、彩礼钱返还给男方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女方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把彩礼钱返还给男方。如,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婚前给女方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这些情况下,女方应该把彩礼钱返还给男方。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结婚的时候肯定是需要支付彩礼钱的,其实对于彩礼的这个问题个说纷纭,什么样的理由都有,我听得最多的就是,只要彩礼要的高,那么你嫁过去的就会得到娘家的在意和重视,下面是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1

  1、彩礼用作婚礼准备资金

 结婚彩礼是男方在婚前给女方的聘礼。一小部分女方会将彩礼用作结婚物品准备的资金,如结婚首饰三金的购买,结婚礼服的租赁等等。毕竟,结婚是一件耗钱的事,男方全额支付婚礼资金肯定压力大。

  2、彩礼可留着婚后生活资金储备

 女方收到彩礼之后,也可以将彩礼钱存起来用作婚后生活的储备资金。毕竟,婚后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各样都需要用钱,刚结婚的新人没有贮备资金,婚后生活肯定不易。将这笔钱存下来,婚后生活肯定容易很多。

  3、彩礼也可以全部用作女方嫁妆

 很多女方父母心疼女儿,会自己加一部分钱放在彩礼中给女儿一起当做嫁妆带到男方家,用作小两口的婚后生活资金。

  4、彩礼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孝顺女方父母

 也有很多女儿心疼父母多年养育的不易,因此,将一部分男方给的彩礼钱给父母,感谢父母多年的养育恩情。

  二、彩礼较后一般怎么处理

 1、婚后,有的女人会把自己的陪嫁的彩礼拿出来还债,因为现在结婚前男方按照女方的要求,一般都要买房、买车、结婚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大多数家庭都是欠下了不少的外债,婚后,夫妻之间恩恩爱爱,妻子也通情达理,会觉得先把外面的债还清,让自己的丈夫少一些压力,会把自己的陪嫁拿出来还债。

 2、有的妻子婚后会把这些钱存起来,为未来打算。有的夫妻结婚前是没有房子的,所以妻子会把折些陪嫁的钱存起来将来为买房做打算。

 3、有的妻子会把这些钱给了娘家,因为女人一旦嫁过去,以后照顾自己的父母的时间会很少,女方一般把这些钱留给娘家的父母,这样也算是尽了一份自己的孝心。

  给彩礼要注意什么:

 1、数额:很多地方为图吉利,彩礼金额一般规定为8等数字, 4、7这种数字尽量不要出现,较好是数字的谐音能带有好的寓意。

 2、礼品:现在彩礼礼品多用三金(金项链、金手镯和金耳环)或者电器等物品以及很多带有寓意的礼品,如龙凤烛、猪蹄、冰糖、茶叶。

 3、讨论彩礼的过程中占主导的一定是双方父母,彩礼只是一个形式礼节性的要一些就够了,千万别伤了双方和气。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2

  一、彩礼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彩礼处理方式是需要按照合法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二、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是怎样的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

 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既然不准备嫁了,那些嫁妆自然就自己留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彩礼如果要求退还的话,那么必须是有法律的依据,比如说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之下,就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并且因为支付彩礼发生的一些纠纷是有三年诉讼时效。

彩礼最好的`处理方式3

  结婚彩礼纠纷的科学处理方法

 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关于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该解释基本上是采用目的赠与说的观点。因为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只能以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如果受赠人仍持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了不当得利,赠与人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受赠人依法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司法解释中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返还彩礼,都比较明确,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出现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问题以及结婚时间长短和彩礼多少等问题,对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对婚前赠送万元以上彩礼的纠纷,如果没有特殊的生活生产来源。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足以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个别一些偏远农村,甚至几千元也会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里是比较好界定的。

 但有些返还彩礼纠纷中还存在结婚时间长短的问题和彩礼多少问题,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但问题是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最后因种种原因离婚,婚姻的长短和数额不考虑,亦有失公平。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将返还彩礼的条件中又酌情加入了一般以结婚时间2年为限,数额较大的,宽泛到3年,这样做虽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根据我国国情和人们的习俗,大部分当事人都能够接受。同时。

 在返还彩礼时还要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失败中的过错程度,结合以上各种情况,综合解决彩礼返还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彩礼,实际上是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对女方进行的单方赠与,只要男方实施了赠与的行为,女方未明确拒绝,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那么既然赠与已经完成了,为什么还可以要求退还呢?这是因为,在婚姻法中有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并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假如未能成功结婚的,男方如果主张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必须退还,起诉到法院也能获得支持。

换个角度来说,结婚给付彩礼,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只不过这个条件往往是双方默认的,并没有写在纸面的合同上,所以法律也认可风俗习惯上的目的,在未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就失去了目的,所以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从情理上来说,如果未能结婚女方也应该退还彩礼

彩礼的赠与虽然更多是对女方父母的赠与,但是这是男女双方正常结婚为追求,而男女双方因为感情问题没能正常地进行结婚,女方的父母当然不应该再拿男方的彩礼。

从情感上来说也不可接受,自己的女儿没有出嫁到对方的家庭中,又凭什么拿着别人的彩礼不还呢?除非男方明确表示彩礼不用退还了,既然人家主动来索回彩礼,那么女方就应该积极退还彩礼。

而且,出于感情的目的赠与了彩礼,那么当感情都不存在了,一直拿别人的彩礼不还,情感上应该也会受到纠结吧。特别对女方来说,这是亏欠人家一辈子的事情,道德上也会有压力吧。

面对彩礼纠结,应该合法维权

这个18年前的案件,现在看来也令人感叹,6000元钱对当时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努力工作很长时间才能积累下来,是血汗钱也是希望钱,而婚结不成了拿回自己努力的血汗钱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因为协商不成,最终走向了极端,这是害人害自己的事,本来为了追求幸福,因为一言不合,双方都没了幸福可言,这关不值得。而且对男人来说,归案后接受的就是审判,自己这一生也将会终结。

面对彩礼问题,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这样避免双方都遭受更大的损失,也能合理解决问题。

但极端的举动就明显过分了,我们在遇到任何事情时,最好能退一步思考,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不能放任自己的情绪指导下冲动地去做后悔一辈子的事情。

而且当感情里面掺杂了金钱后,往往会让情感中寻求平衡的心态更加不稳,所以更需要冷静的思考和对待问题。

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涉及彩礼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法律问题:关于结婚彩礼的返还问题和婚姻关系的疑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张某不够结婚年龄,而且也未登记,与您表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因此他们之间事实上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律根据的,他们之间的财产能够证明权属的就归所有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平分。而且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建议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您就带着当事人去当地律所找律师咨询一下,毕竟一个情节可能就会影响案件的胜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如何请求退还彩礼

结婚彩礼返还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

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

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

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 订婚的礼金如何退回

不管有没有确凿证据,都可以退婚,且礼金可以全额退回。(确切的说,你所说的“定金”其实是礼金或者彩礼)

你的朋友和女方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订婚,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定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你的朋友要解除婚约,请求女方返还礼金,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予以支持。

具体操作:你的朋友可以和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女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诉讼费先由你的朋友垫付,等案子判下来后由败诉方承担(很明显,败诉方是女方,诉讼费用也不多)

4 结婚彩礼应如何进行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5 如何请求返还结婚彩礼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

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6 结婚彩礼怎么返还

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

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并不完全与这种民间认可重合。 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唐法官说,虽说男女平等,但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鉴于民间思维方式与法治价值取向有时候的不相统一,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使判决结论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接受和信服。

7 请求返还结婚彩礼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一是没有形成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

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退婚彩礼钱法律的退还,具体内容如下: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要求退还;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可要求退还;

4、赠予行为早已完成,婚姻关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予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否则不可要求返还彩礼。

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以上不能认定为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好,彩礼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下需要退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酌情判决返还部分财产。当然,男女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具体还需要看你们的情况判断。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询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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