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将失足妇女抓获后,会不会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

警察将失足妇女抓获后,会不会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第1张

嫖娼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算不上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因此,一般只要没被抓现行,事后,警察很少会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的。

说实话,嫖娼事后很难取证的,可能就是这种行为,很少被事后处罚的主要的原因之一。当然,不是现在的技术或警察不能对此取证,而是像嫖娼这样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值得动用大量警力去侦察取证,然后对这些人员进行处理。

不过,事情既然做了,难免就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和卖***的转账记录,进入嫖娼窝点的监控录像,卖*人员的口供,指证等。那么警察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处罚相关的嫖娼人吗?事实上,警察是无法只凭这些证据,来对嫖娼人员进行事后处罚的,但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相关的佐证。

说个真事,我一发小(单身,父母也不在身边)曾经去嫖过娼。当然,当时并没有被查获。不过,后来该卖*窝点被查获了。警察从**的收付纪录中,查到了有我发小的转账记录。当然,**也承认这是我发小给她的嫖资。

于是派出所打电话给我发小,叫他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告诉他说,他们最近查获了一个卖*窝点。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他曾经进入过该窝点。而且其中某个**,指认我发小参与了嫖娼,并有与其的支付记录为证。在这些证据前,我发小当时就崩溃了,立即对自己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最后,我发小被处以七天的拘留和2000元的罚款。不过说实话,这个处罚不算太重,因为嫖娼最高可处15日拘留,以及并处5000元罚款。也许是我发小认罪态度好,所以处罚就轻吧。

当然现在知道,只要我发小,打死不承认。警察是无法处罚他的。因为说白了,这些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过我发小做贼心虚,面对警察的盘问,自己都招认了,那不处罚他,显然就不对了。

值得注意的是,嫖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该法半年后,仍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追诉的,将不在追究处罚。说白了,嫖娼只要过了半年的时间以后,没被查获处理,就算是过了处理时效了。那么即使是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嫖娼这个事实行为,但因过了追诉时效,因此也不会受到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嫖娼虽然不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但是通过嫖娼,可以传播性病和一些致命疾病,而且嫖娼也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元凶之一。因此奉劝大家,珍爱生命,为了家庭幸福,一定要远离嫖娼。

针对卖*、嫖娼案件,只有要相应线索,肯定是在越短的时间内进行传唤到案越有利于查明事实,这一点毋庸置疑吧。

      具体到题主涉及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此时传唤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因为单纯的卖*、嫖娼嫖娼案件是行政违法,并非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不能直接拘留的,所以楼主的意思应当是在楼主限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就此强制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很明显,公安机关是具有相应权限的。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刑事传唤的条件有明确的法定要求,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未涉及刑事责任(其中鉴定意见表明伤情未达轻微伤),刑事传唤的程序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故不再赘述。具体到治安传唤,治安传唤又可以细分为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治安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以书面传唤证传唤是原则;(二)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口头传唤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2)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3)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三)强制传唤(即可以适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违法嫌疑人;(2)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基于办案的需要,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案件其实大多数都是以口头传唤为主,比如通过打电话等方式通知涉嫌违法行为人在固定的时间前往派出所就某事项进行调查。这不违法,如果被传唤人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可能会使用传唤证传唤到案,经传唤证依然拒不到案,则可能会被强制传唤。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行政传唤的依据是不需要承担多少举证依据的,只要有些许蛛丝马迹,引起公安机关的合理怀疑,就可以进行传唤,通过传唤后的讯问、调查取证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安排。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基于卖*女的口供,传唤或者强制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到案接受讯问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那么传唤后,是否仅能依据卖*女的口供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归根结底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对于认定涉嫌违法行为人嫖娼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继续回答,突然想起来了音乐家云迪,呵呵。卖*嫖娼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打击又分为两种,一是专项活动或个案中“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基本上一抓一个准;另一种就是先抓到一个卖*女,然后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对前期嫖娼的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传唤的形式进行讯问,最终断定其是否存在嫖娼行为。

      “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不需要赘述;但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参与嫖娼发生在异地的居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会重点重点审查被审查人、卖*人员的交代、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嫖娼案件当场抓获的很少,参与嫖娼的人出于畏责畏罪等心理,往往不会作出有错供述,而会提出双方未发生性关系、未给付嫖资、或者并非支付嫖资等抗辩理由。

      在此情形下,办案人员要充分理解运用关于嫖娼行为的实务认定规则,公安部在其《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作了解释,卖*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的卖*嫖娼行为的认定,设定了几项条件:(1)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嫖娼达成一致;(2)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3)已经着手实施。行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时,才能认定实施了卖*嫖娼行为。

      因此,针对被审查人有抗辩理由的,办案人员应从是否符合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在案证据进行重点审查,确定被审查人辩解的真实性。如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着重核查双方之间是否有谈价行为、支付行为。

      但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除了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那么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卖*事实的存在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女,提取卖*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所得,其卖*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根据对卖*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女供述的卖*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但如果你确实没有做,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转账记录具有合理解释,就无需害怕,只需要如实陈述就行了,公安机关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公民。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是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到,就提议给她1000元,让她自己买,这也算是见面礼。那么这就是社交活动了,社交活动不因对方式卖*女而犯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但如果你确实做了,但又不认嫖娼事实,但通过综合审查在案证据,经审核,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经审查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链没有形成的,应及时补充侦查,经上述工作后仍达不到证据标准的,不能按嫖娼定性处理。

“案底”一般指刑事处罚的案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的行政处罚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记录,但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如果确实记录的,会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数据共享,随时可以查询。

法律分析

首先,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中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一般要对嫖娼行为进行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提问情况来看,可能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已经进行了批准手续,无论是不是户籍派出所,可能都会进行相应的记录,与刑事上的犯罪证明不同,这个记录的行政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大概率也会在全国的公安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共享,因此,如果之后被公安再次进行调查的,可能会查出有拘留的记录。但因为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受制于数据容量的限制,一般也不会保留太久,因此不用过于担心。

建议行为人以后约束自身行为,不要再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免遭拘留等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做遵纪守法公民,心中才能无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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