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第1张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实也就是指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因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才能登记结婚。而此时作为当事人也是要按照规定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那究竟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呢下文中我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需要携带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二、民政局结婚登记的手续有: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只有在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那男女之间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此时彼此之间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需要带什么材料,上文中我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各位不妨适当参考了解一下。

1、常见俗称。

古代结婚比较常见的统称就是成亲,成婚,嫁娶。另外也可以男女双方角度来说,叫法也不同。男方叫做“娶亲”,女方叫做“出嫁”。

2、根据场合。

古代结婚的称呼很多,根据不同人群场合,也有着不同的叫法。比如在皇家就叫做“赐婚”,在普通老百姓家就叫做“成亲”。文人之间,还会用“秦晋之好”。

 结婚当天新娘的姑嫂要回避

在女子出嫁当天,所有的亲朋好友都可以送新娘子出门,但是新娘子的姑嫂要回避,因为“姑”与“孤”同音,“嫂”与“扫”同音。孤就是孤单,而扫大家都知道有一个词语是“扫地出门”,都是代表着不吉利的意思,因此在新婚当天新娘的姑嫂要回避。

  结婚当天新娘要哭

女子嫁人之后就意味着要离开自己的家,以后就是夫家的人了,嫁到夫家之后就要做到侍奉公婆,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任性了,想着离开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难免会感伤。在农村有的地方女子出嫁称为“哭嫁”,新娘哭得越厉害越好,因为哭代表着“越哭越发家”的意思。

  忌吃喜饼

喜饼是喜气的象征,分发喜饼的习俗意在分享新婚的喜悦,并将婚讯借由喜饼传达给每一位亲友。而男方一般也会给女方家送喜饼,但是新娘切记千万不能吃喜饼,这样子就象征着将自己结婚的喜气吃掉了。

  忌孕妇送亲

成亲之日,新娘出门时,孕妇不能相送。

法律分析:公民在申请办理再婚时候,民政局是会查询户籍系统并要求公民提供有效的资料以后,会跟双方说明某一方是再婚等情况,但是不会宣读其婚史。

再婚情况,民政部门保障双方平等等原则,只会说明某一方再婚以及某一方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不会宣读双方的婚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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