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时还不可以的,婚姻法规定:无论老少婚姻事自由的,想离只要条件达到了就可以离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分居达两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你们才分居一年条件还不够,不过都这么大的年龄了,建议就不要离了,将就过吧,在一起的日子已经不会太多了,请珍惜屈指可数的时光吧!
显然这两位老人的是忍心的,但只要是真正爱父母的都不忍看到两位老人分开。
01、八旬老人离婚细节引泪目。两个人能在茫茫人海中相遇相恋再到组建家庭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不易的事,能一起相伴到老更是难得。但现在也常有老人之间闹离婚的,不过衢江区法院却迎来一桩不一样的离婚。
丈夫是一位89岁的老爷爷,妻子是84岁的老奶奶,两人一起去衢江区法院想离婚,与别的离婚双方不一样,这两位老人看样子非常平和,也不争吵。
当时法院人觉得两人并不是真的想离婚,于是让两人去调解室调节,调解室的路上有台阶,两位老人在过台阶时,非常默契的搀扶对方过台阶。
在调解中,老人说出两人结婚的真相,原来两位老人属于重组家庭,老奶奶早年与前夫离婚,而老爷爷中年丧偶,两人是同一单位,聊得非常难,兴趣相同,于是带着各自的子女一起组建新的家庭。
老人老了之后很难照顾双方,这就存在养老问题,双方子女一直没有达成一个共识,两位老人只好离婚,上法庭时,子女离开法庭,老爷爷从兜里拿出两人所有的积蓄一共3万多元,然后让法官将钱全部给老奶奶,还让法官不让跟子女们说。
02、子女忍心看着相爱老人分开。这两位老人的子女显然是忍心看着两位老人分开的,而且两位老人分开还是他们引起的,他们都不肯同时赡养两位老人,只肯赡养自己的父母。
其实两位老人对子女们都非常好,并没有说厚待谁,对谁刻薄,两位老人即便退休了,都经常用退休工资接济子女们,但换来是如此被对待。
而且这些子女未必是真的想赡养父母,他们还在争论一个问题,那就是财产的问题,由于是重组家庭,在两位老人离世后,财产继承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已经将问题想到了则这一步。
老人有句话“只有父母疼儿女,哪有儿女疼父母”,这话用在这里恰当好处,但凡真的爱父母为父母考虑,都不可能让两位老人走上离婚这条路。
老奶奶曾在法庭对老爷爷说过一句话:“与你共度的朝朝暮暮永留心底,让我们一起回味走过的人生岁月。”
一、老年人再婚应该领证
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是法律唯一认可的结婚形式。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 如果不领证,则为同居关系。
这里面最主要就是财产问题。如果两位老人领证前各自拥有房屋,则均为二老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老均可于在世时独自处理其个人财产,如赠与给子女、买卖等。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过世,另一方作为配偶则对该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为避免将来出现矛盾,建议二老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或由二老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
要注意,结婚证是我国唯一的证明两个人的婚姻的合法化的证件,因此,为了婚姻的合法化,我们还是应该领证的。另外,在老年人再婚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需要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登记的,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老年人再婚该不该领证
二、老人们结婚应该注意些这些问题
1、未婚同居当慎重 据悉,老年再婚的稳定率很低:在天津,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达70%;在上海,老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高达50%。因此,一些老年人认为,不领证“比较自由”,万一双方“没感觉了”,分手会比较简单。但是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认可,其间如果当事双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老年人不考虑婚姻,只谈恋爱,那是个人的自由;如果考虑婚姻却未婚同居,则应慎重。
2、透过表面知对方 再婚者除财产、儿女等问题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详细情况是必须了解清楚的。有些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老人之间一旦亲密接触,就有可能因相互传染而患病。举例说,结核病通过飞沫即可传染,老年人由于自身抗病能力弱,所以是易感人群,应引起警觉。
3、自尊是再婚的基础 中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础欠缺,极容易怀旧、彼此猜疑,另外,由于经济因素,你有钱就和你过,没有钱就“拜拜”的现象很普遍,很少有同甘共苦的。
中老年人再婚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这对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作用,是必须的,但是不可以因为条件而放弃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础。中老年人再婚后还应有意识地发现和欣赏对方,缺乏这一点,互相之间就只剩下彼此利用的价值了。
4、不让“对比”影响再婚 丧偶的老年人再次恋爱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拿眼前的对象与过去的老伴相比。为此我们提出了可以避免“对比”的办法:一是直面生活,双方在有矛盾时应就事论事,不对过去的事和物做广泛联想;二是改变思维模式,即使遇到不快,也要学会用新人的优点和旧人的缺点相比对;三是注意不去触动各自心理上的敏感点,例如双方条件的优劣问题、彼此间的信任问题,特别是老年人竭力回避或厌恶的事情。
5、如何向儿女开口讲 老年人再婚,应该与儿女坦诚相见,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告诉他们,与他们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如果担心子女提出异议,可以慢慢渗透。老年人时常因为自尊难以启齿,难以坦诚地就此问题与儿女协商,但是,老年人应该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同时又应该不因此影响与血亲之间的亲密感情。
6、再婚切忌“短平快” 如果双方没有取得共识和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就匆忙结合,将会喝下自己酿下的苦酒,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再婚对老年人的体力、精力都是一个严峻考验。
问(1)如果她有亲属是法院的领导会影响这次的诉讼吗?(2)这次法院会判离吗?父亲为这事整日寝食不安。(3)其结果会怎样? 谢谢各位朋友的关注。
答:第一,亲属是法院领导的肯定会有点影响司法公正的,但是如果庭审法官的就可以要求其回避,因为这种婚姻案件法院领导也没必要冒风险去打招呼,所以没多大影响。
第二,如果离婚的理由合理合法,夫妻感情确实无修好之说,这是第二次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过调解无效,是要依法判决离婚的。
第三,结果只有法院判决书出来才知道。但是得看你们的诉讼请求和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如果没有经济来源,还有儿女的,法院是会支持离婚的,只是财产得平分,还有一般法院也会支持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是你们可以请律师打这场官司,正常来说可以赢得,抚养费可以不用支付,因为对方有儿有女所以她的儿女要尽赡养义务。
80多岁的老人要离婚,这样的事情确实是在生活中很少见,而且大家在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不应该离婚,因为大把年纪了再离婚,其实也没有什么必要性。
但在我看来,80多岁的老人如果对这段婚姻真的无法坚持下去的时候,选择离婚我是会支持的,虽然说80多岁确实是到了人生最后的阶段了,但是当和对方真的过不下去,想要离婚的时候我会试着去理解他的,因为我觉得和对方过一辈子,或许两个人早就已经没有了感情,而且有一些行为方式或者是习惯是很讨厌的,真的无法再维持这样的生活状态的时候,我觉得离婚或许是更好的选择,而且有些人80多岁还会养成很好的生活习惯,而且也会勇敢的去追求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离婚这件事情对于老年人来说我们不应该去反抗,用旁人的角度去劝解他们不要离婚,因为我觉得作为父母就应该去追求自己想要的事情。
如果这位80多岁的老人是你的父母的话,我觉得作为子女的就应该去理解和支持父母的行为和想法,虽然说80多岁离婚其实意义不大,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希望在老年生活中可以过得更顺畅一点,毕竟人年纪越大的时候,其实对于刺激是越少越好,而且有些人对于生活的品质要求是比较高的觉得离婚之后的生活会是自己想要的,但是离婚之后不要让他们单独住在一起,还是要经常去陪伴他们的,因为人年纪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身体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作为子女的就应该多去陪伴很多老人,就是因为子女都不在身边,即便是摔倒或者是生病了,都没有办法及时的去医院治疗,或者是很难及时的发现身体上的疾病。
老人结婚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老年人结婚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选择,即便老年人再婚的,子女依然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因老年人再婚而改变。
1继父母有抚养义务吗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2父母拆散子女婚姻要承受什么法律责任
父母拆散婚姻,干涉儿女婚姻的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作为子女,在婚姻大事上,尽量要和父母作出有效沟通,争取父母的理解和支持,实在没有办法,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
3父母有权干涉子女子女婚姻自由吗
对于子女的婚姻自由父母无权干涉。我国对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如果父母有干涉儿女婚姻的,子女则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民政部门对父母批评教育。父母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情节严重的,子女甚至可以报警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说,老人再婚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子女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老年人再婚无需得到子女的同意。当然从处理好家庭关系的角度,争取一下子女的意见还是一个不错的主意或者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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