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黄金首饰的归属具体如下:
1、如果金银首饰是女专用的物品,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限定为价值较小、人身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往往不在其列;
2、如果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那这些首饰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
3、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4、如果金银首饰比较贵重,双方是买来保值的,那就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由于“结婚金器”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金器”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金器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金器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离婚彩礼需要返还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是男方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离婚彩礼不能要回来的情况:(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结婚时,男方在婚后给女方购买了首饰,双方离婚时这些首饰不能进行分割,仍然归原使用者所有。首先,这些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次,按照普遍性来说,首饰的使用者基本上都是女性,在民法典中照顾女性是该法的一个原则。再次,这些首饰不是生活必需品,家里能买这些饰品,说明家里经济条件很好,所以对首饰不进行分割也不影响一方的生活状况。金银首饰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一般不用返还。婚后买的金首饰离婚是否分割要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如果认为是女性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不参与共同分割。如果认为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是夫妻共有财产,参与分割,价值很高的金银首饰,一般认为是共有财产。
结婚首饰离婚可以这样处理:
1、结婚首饰如果是结婚的时候一方支付的彩礼,法院原则上是不同意退还的,归另外一方所有,除非满足退还彩礼的情形;
2、价值很高的金银首饰,一般会被认定为共有,不过若是夫妻对首饰分割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请人民法院判决;
3、结婚首饰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品的,一般归女方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男方在婚前作为彩礼给女方买黄金首饰,离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女方婚前就已经有的,也归女方所有;如果是婚后买的,一般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是: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等等。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二、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给予补偿原则。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金器怎样判
离婚时金器怎样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下面看离婚时金器怎样判。
离婚时金器怎样判1离婚后男方买的金首饰应该协商处理,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应该属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所有,不能协商的应该由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女方从法律上来讲,是不需要返还男方给购买的首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前,应该对婚姻状况进行了解和调查。如一方存在家暴、违法、重婚的情况时,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照顾婚姻权益中受害的一方。正常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公平的分割婚姻中的财产,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金器怎样判2一、离婚后孩子的金银首饰怎么判
孩子的金银首饰依法是属于孩子所有。父母只是代其保管。若是父母离婚,则由孩子的抚养人代为保管。
二、离婚的特殊保护
(一)现役军人。为保护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第1079条第三款前3项的行为,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为避免出现更不利于孕产妇、胎儿或婴儿保护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隐患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三、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诉讼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是指不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离婚标准依职权进行判决。诉讼离婚必经庭前调解。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六)法院不判决离婚,双方分居又满1年的,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时金器怎样判3离婚时金首饰要怎么进行分割
黄金首饰应该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男性是不会使用金首饰的,因此可以将金首饰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那对于这部分财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是不能要求进行分割的。毕竟只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分割。
但要是当事人之间就离婚时金首饰的分割达成了一致的话,则也是可以按照约定好的内容进行处理。离婚时可以将双方所有的财产都拿出来认定,确定是共同财产的部分就可以平均分配。离婚时金首饰男方要进行分割女方不太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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