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已经嫁人了,如果爸妈要离婚,女儿还可以分财产吗?

女儿已经嫁人了,如果爸妈要离婚,女儿还可以分财产吗?,第1张

一般情况下来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说爸妈要离婚却有财产的话,而且也确实父母只有女儿一个孩子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女儿是可以分财产的。但是考虑到具体问题,如果家庭的财产只能够父母双方分配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女儿是无法继承这部分财产的。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看问题。

1,如果女儿确实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父母离婚,孩子也是可以分相对应的财产。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如果说父母已经离婚,且孩子确实是独生子女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在法律层面,孩子也应该继承父母的一部分遗产。所以正是因为如此啊,女儿是可以选择分父母离婚之前的家庭财产的,而且这也是获得法律支持的。

2,如果说父母单纯的离婚,并且有未成年的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女儿作为长女的来说,可分配的财产是有限的。

一般情况下来说,女儿已经嫁人并且已经长大,那么这个时候自然已经脱离了家庭成为新家庭,所以父母离婚之后这部分财产更应该为成年孩子继承。如果说女儿想要分这部财产的话,可以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获取一部分的财产。原则上来讲,这部分财产更应该以未成年子女继承。

3,如果说爸妈已经要离婚,那么这个时候女儿也确实可以分相对应的财产,但是考虑到父母如果是晚年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不建议这么做。

其实不得不说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女儿已经嫁人,那么这个作业成立了新家庭,原有家庭已经脱轨。所以这个时候父母离婚本身说女儿也是不能够继承相对应的财产的,所以正是因为如此推荐,更应该支持哦父母晚年的生活,主动地将这份财产留给自己的父母。

其实不得不说是女儿已经嫁人,那么这个时候已经脱离了家庭,所以父母要离婚的话,女儿确实没有必要分这部分财产。而且这部分财产应该让父母安度晚年,这是中国的孝廉文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是有争取的能力的,不会因任何一方是否曾经结婚育有过孩子,这些无关紧要。

在国家法律看来,更好会优先考虑双方到底哪方条件对孩子生长条件更为合适。如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方会更偏向女方,即会以孩子随母亲哺乳抚养为原则。

不过,对于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虽说一般是随母亲生活。但若是女方处于不便利的情形,孩子也是可以随父方生活。具体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若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这时候父方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对于以上这些情形,父母双方是可以协商在孩子处于两周岁以下,依旧继续选择跟父方生活,且知道这样对子女的健康影响,这是法律准许的。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为未成年子女,双方都可以要求子女跟自己生活。但有些特殊情况,也会优先考虑:

1、一方因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从以上女方来看,因之前离婚所带有一子,而再结婚生育有一子,这再次离婚的话,倘若父方没有别的子女,这时候是可以具有优先权的。当然,若是孩子还处于哺乳期,这时候也会优先女方。另外,双方彼此分开后条件,到底哪个更适合孩子成长,这也是主要因素。

总得来说,离婚对于子女影响较大,所以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大人对于离婚的事情也是需要慎重!

谢邀。

婚内所得,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根据您的描述,婚后您的工资和公积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您出首付购买的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您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话,则共同还贷的金额及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男方是不需要补偿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男方有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比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暴等情形,您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彩礼的话,双方已结婚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

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会结合孩子的年龄、实际生活情况、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46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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