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对于子女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的情况,如果子女离婚,在财产的界定上,我们要区分来对待。子女婚后自己出资买房的,无论是贷款还是全额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无论写的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结婚的时候,应当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对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写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如果父母没有特殊的约定,就相当于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在子女离婚的时候,是没有办法全额要回来的,但是子女可以平均分到其中的一半,除非另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若父母在出资首付款的时候有书面的约定,明确表示只是对于自己子女的赠与,并且另一方也是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部分金额属于一方所有,在离婚的时候,归出资方独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现实中非常多见,情况复杂。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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