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可以领结婚证么

19岁可以领结婚证么,第1张

19岁不可以领结婚证。男女十九岁都不可以办结婚证,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过如果是少数民族的,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

申请办理结婚证流程一般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男女双方须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户口证明至双方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申请。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男女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或者是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3)婚姻状况相关证明;

(4)再婚人员提供特殊证明,如法院判决的离婚证书;

(5)婚前体检根据当地不同规定来做。

2、审查。婚姻登记部门负责人员对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经审核以后,如果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才准予登记签发给结婚证。如不符合登记要求则应当出份书面说明并且给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法律分析:犯法,女生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年满二十周岁,19岁女孩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要达到结婚法定年龄,即男生满二十二周岁,女生满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因此男女双方满足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主观:

不能 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登记要求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申请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上需有户籍专用章,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现役军人按部队文件规定须持军人证件和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照片:双方大二寸(规格为裁去边框后51c×38c)半身免冠近期同一底版合影证件照三张。(不得使用婚纱照、艺术照)。 三、受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查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 办理结婚登记 通知单》。 五、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六、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违法,男生满二十二周岁,女生满二十周岁。19岁男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要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男女双方满足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结婚证。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不过如果是少数民族的,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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