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不爱我,还和我领证结婚,两个月过后说过不下去就逼离婚,属于骗婚吗?可以索要赔偿吗?

他明明不爱我,还和我领证结婚,两个月过后说过不下去就逼离婚,属于骗婚吗?可以索要赔偿吗?,第1张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人享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不仅是完成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更是确立夫妻情感和道德伦理关系。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夫妻感情生活不会过度干预,如果您和对方只是因为婚后感情不和,或三观、生活习惯等不合而对方主张离婚,不宜定性为骗婚。另外,如果您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是以获取高额的嫁妆或财产为目的而和您结婚,那么对方有可能属于骗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婚姻是自由的,因此任何财产行为在符合双方意愿,且在适度的范围内,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能否请求赔偿,也需要视对方的情节。建议您和对方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离婚事宜。

分析与法条引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 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分析:违法,逼迫他人离婚是违法的,在我国结婚和离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婚,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件很开心、幸福的事情,因为从此以后有人与你共黄昏,有人问你粥可温,嫁给爱情是婚姻最美的样子。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些人,结婚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在被逼无奈受胁迫的情况下才选择的结婚。

被胁迫的类型很多,比如被人以对自己或者近亲属懂得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受到要挟的一方为了保护其在意的人和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另一方结婚。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被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更是没有幸福可言。那么,受胁迫而结婚的人就要这样委屈一辈子、断送自己一生一世的幸福吗?

当然不是,我国《民法典》第1052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被胁迫结婚的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撤销还有一个期间就是1年。如果被胁迫结婚的人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其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幸福需要自己争取 ,争取幸福也要懂得选择合适的方法。如果因为被胁迫才结婚又不想将就一生,那么就依法起诉撤销婚姻,勇敢的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幸福。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53307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2
下一篇2023-12-0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