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结婚照还保留是不是想着复婚

离婚结婚照还保留是不是想着复婚,第1张

保留离婚结婚照并不一定意味着期望复婚,可能只是对过去美好回忆的保留,或是对这段感情的尊重。

不过,如果一方保留离婚结婚照,并且表现出对复婚的期望或讨论,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更明显的信号,表明他们对复婚有想法。但是,即使有这样的期望或讨论,也不能保证一定会复婚,因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需要双方的同意和共同努力。

无论情况如何,如果有复婚的意愿,建议双方坦诚地沟通,了解彼此的感受和需求,并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的帮助,以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

结婚,本是人生的一大喜事,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决定。所有人结婚的那一刻都想着天长地久,一生只与一个人厮守。但是人生不如意的事十有八九,人也可能会半途中解除婚约,曾经的沧海誓言一切都付诸东流,那么问题来了,曾经的恋爱记录要如何收场?

作为结婚的一大象征,婚纱照,是每一对新人铭记爱情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婚纱照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多人会不惜花费大价钱去旅游胜地拍结婚照,一旦,婚姻破碎,看着曾经的恩爱模样,心里五味杂陈是扔掉?还是先收起来?

扔掉是一种选择,这通常发生在双方都很决绝,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如果一方背叛婚姻,最先出轨,另一方的承受能力差,接受不了或者压根不允许感情污点的情况,或者牵扯到双方的家庭没有退让的理由的情况下离婚了,那就由爱到恨,干脆毁掉一了百了。

当然,藏起来也是一种选择。这种情况也很常见,通常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还存有感情,虽然做过对不起对方的事,但是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能感觉到给对方带来了伤害,感到内疚,这种情况通常都会珍藏,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很多事情都可以原谅。

婚姻不易,真的要且行且珍惜,如果夫妻之间真的有什么事情造成了误会,一定要尽早解决,不要拖着,不要怄气,不要让误会转化为了伤痛,这样的结果肯定双方都不期望看到,总之还是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白头到老。

离婚证2寸照片是红色背景或是蓝色背景的彩照都可以。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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