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对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网友纷纷叫好,难道残疾人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陕西一对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网友纷纷叫好,难道残疾人不能正常结婚生子?,第1张

那对领结婚证遭拒的残疾人,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表达是否自愿结婚的能力,要知道,这对残疾人男的是三级精神残疾,女子是言语和智力多重残疾,哪怕他们生活能够自理,但是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更不要说如果两人结合,他们生下来的子女也很大可能出现残疾,还无法形成健全的人格……与其这样,还不如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拒绝他们领证。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智力残障者大概率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其实很多智力上有残疾的人,在婚姻关系方面,是不存在自主意愿的。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喜欢是什么,恋爱是什么,婚姻是什么。电视剧中出现的“给傻子找个媳妇”这种事情,在现实中是过不了“结婚证”这一关的。

就好像陕西的那对残疾人,不过是家人安排搭伙过日子的。也因为如此,当网友知道真相之后也纷纷叫好,称赞婚姻登记处干得漂亮。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中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一般指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精神病这三类。残疾人之中,如果仅仅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残疾,不会遗传的,一般是可以正常结婚生育的。而有一些是先天性的,能够遗传给子女的,这一类就可能会被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打回,不允许进行婚姻登记了。

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常见的有视网膜母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等,如果他们进行了婚育,生下来的孩子有很大的概率也遗传到父母的疾病,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说,他们的孩子本来不应该出生在这个世界上。而且这类人由于本身疾病的关系,往往也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更不要说照顾好孩子了。

不影响正常生活,能够清晰表达意愿,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一样可以依法登记结婚生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不能正常结婚生子。很多在福利院出来的残疾人群,在他们成年之后,一样过着正常人的生活,谈恋爱、结婚、生子,并把孩子抚养长大。

法律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针对残疾人进行限制,要求残疾人就不能正常结婚生子。

所以,只要是符合婚姻登记相关规定的,就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正常结婚生子。

法律分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可以办理结婚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通常情况下,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残疾人须有亲属在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3、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目前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婚礼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份契约。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6、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昨天,我的群里有一个单身男说起自己非常希望上帝保佑娶一个妻子。于是我询问他的年龄和其他情况得知,这是一个先天性聋哑人,可能学会上网聊天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了,因为,他甚至记不得自己的年龄。当时,我就问他为什么想要一个老婆?他说,别人都有老婆,所以他也应该有一个。我后来有点后悔,因为当时我的话语可能太直白,以至于后来把他气跑了。我问他说,你凭什么认为自己应该娶一个正常人当老婆?我们娶老婆是因为这样能给她更加幸福的生活,而你作为一个残疾人,你能给别人幸福吗?之后他就退群了。

我认为,人人都应该有老婆,这是中国人平均主义的错误逻辑。记得小时候在农村,就听过这样一个故事:大概是关于地主家的傻儿子娶了个漂亮农家媳妇的故事。漂亮媳妇不但要给小她多年的傻丈夫端屎拉尿,还要哄他如小儿开心。我就想问一句,在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地主家的傻子凭什么可以娶一个正常人作老婆?是金钱?还是权势?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人是没有权力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的。更多的情况是,父母会将女儿象家里的一个物件一样,出售能给自己带来最高利益的男方。根本不需要询问女儿个人真正的意愿和想法。然后,这样的思维仍然出现在当今的中国社会,这是我们这个文明的悲哀。

早晨醒来,回想昨日情形不禁思维万千,也钓起了许多慈悲同情心来。平常生活中,常常遇见离婚的单身男女,聊天生活来,总有许多对夫妻家庭生活期许和憧憬。然后,可怜之人,必有可悲之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自身存在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缺陷,而总是把婚姻的不幸,归咎于本有家庭的另一方。因为自己也有着二段婚姻生活的经历,所以对此也有些特别的体会。我常对妻子说,“夫妻本是同林鸟,目标不同各自飞。现代人的夫妻关系,已经不是从前的人生依附关系,我们只有相互体谅、相互补充、相互协助,而建立起一种让对方真正对你的需要及不可或缺的关系,才能让婚姻幸福长久。”婚姻不是买卖,更不只是索取,而是你自己的存在而使对方不舍得离开。婚姻不是合约,而是蒙约。这点也许还是多数人无法理解的概念。

前些时候,我看到过一个关于,西方某国有个社会学女博士关注残疾人群体的性生活,甚至亲自与她的客户发生性关系,从而让他们得到人生的性福体验,死而无憾。这个女博士从事的类似妓女的工作,获得了国际上的伟大赞誉。相比之下,广西的流氓燕所做的关注农民工性生活的公益行为,所得的公众评论就有了天壤之别。她们都是伟大的女性,然而也只能是极少数的个例。不管是西方基督文化背景之下,还是在中华仁爱文明基础上,要求一个正常女人牺牲自己一辈子的幸福去奉献,这本身就是一个幻想也是非常不善的要求。作为自身有客观缺陷的孤残老人,晚年的凄凉是可想而知的。文明社会应该给予这个群体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就象我昨天对那个残疾男人说的,你应该设法买一个性爱机器人,而不是来找一个正常人作老婆。如果我们社会能给他们更加宽松的伦理环境和法律保护。也许他们真的不需要以组织一个家庭的形式来获得自己人生的幸福。

以下想法,对于现有法律和伦理来说,也许是错误,但我以为“以人为本、宽容无限”的社会,才能更加文明。我的建议是:让这些自身有客观缺陷的孤残老人不再受限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帮助他们组成社团性质的群居家庭“孤残福利院”,多男多女共同生活。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献爱心而以义工的形式短时间地参与进来,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生活。

如此倡议。欢迎批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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