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算。如果双方只办理婚礼而未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并未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所以不视为夫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结婚不可以不领结婚证。结婚不领取结婚证的,有以下的4个消极作用:
1、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会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权利的不稳定。没领取结婚证的,对方是否愿意履行夫妻义务全凭自觉,并没有法律保护;
3、未婚生子的可以正常上户口,但是从小孩出生到上户口都要麻烦许多,要额外的证件、金钱和精力;
4、感情的不稳定。
不领证结婚不犯法,只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最多只能算作同居关系,遭受感情变故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能会陷入结不了婚也离不了婚的尴尬局面。如果可以的话还是建议领取结婚证。
依据民法典规定,办婚礼不领证不算结婚。只有一种结婚的方法,那就是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谓的结婚仪式,并不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结婚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办理了结婚仪式,并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那不算结婚,没有夫妻关系。
未婚先孕违法吗
1未婚先孕一般不违法。
2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很多——孩子在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比较麻烦。所以,未婚同居要慎重,如果将对方作为未来配偶对待,还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没有结婚证不算合法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唯一合法手续是取得结婚证。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没领结婚证就结婚是否违法,一般因因情况而定:
1、对于已经举行宴席或婚礼的新人,如果还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那就是非法同居。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让法律认可夫妻关系;
2、有些新人选择先举办婚礼,婚后再去领证,这是合法的。因为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家庭可能会因为各种问题导致婚姻破裂。保险起见,先不登记结婚,避免产生各种法律纠纷;
3、如果没有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结婚,就算得到父母允许或办过宴席,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婚姻关系。男生满22周岁,女生满20周岁结婚才是合法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十八岁结婚不登记属于无效婚姻,即便是自主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由于十八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建立的婚姻关系也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十八岁结婚不登记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十八岁结婚不登记属于无效婚姻,不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不管哪一方如果只有18周岁,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般情况都不能结婚。
法律上有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就可以去结婚,办理登记手续: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在我国男女双方都必须满足年龄且当事人自愿结婚这最基本的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结婚登记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规定中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颁发结婚证,婚姻关系才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如果当事人十八岁办理结婚仪式但是不登记,并不能认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且就算去申请结婚登记,由于结婚年龄限制也没有办法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无效只能算是同居关系,生育子女也属于非婚生子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
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男女双方办了婚礼就算是结婚了,实则不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办理结婚登记是带有合法审查性质的,符合条件,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双方的婚姻效力,从领证后开始计算。 实务中承认的夫妻关系有且只有两种情况:1领取结婚证的2事实婚姻。 第一种情况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是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事实婚姻,主要指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按照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双方自愿、客观上达到对应年龄、双方非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对于其他情况,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其权利义务,不能参照夫妻关系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居夫妻”,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可以的,但在中国不领取结婚证先举行婚礼的,不属于合法夫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国的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实名登记制,中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即使双方已经举行过婚礼仪式,但是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登记结婚,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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