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婚检最好在婚姻登记前3个月内进行。一方面能够避免结婚登记时精神等各方面不足,另一方面还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对检查出的疾病进行治疗。
婚检时间及要求:周一至周五,体检当天须空腹。
不可以。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渗坦或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只要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即可享受免费婚检,而享受免费婚检的时限是婚姻登记前3个月及婚姻登记后1个月内丛伍。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先到女方或男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镇(街)社区服务中心领取《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登记卡》,凭该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男方或女方户口信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指定的免费婚检机构或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
(最多18字)
法律主观:
不做婚检一般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虽然我国目前《民法典》规定,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但《婚姻登记条例》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前述疾病一般根据婚检予以确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前检查是属于个人自愿行为的,国家并没有强制执行的,应该尊重个人意愿,如果没有结婚也是可以去做婚前检查的,可以提前发现自己身体的不适然后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自己以后可以健健康康的,不至于结婚之后再来做检查而时间太紧张,不能够做到最好的状态来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做婚前检查是非常的方便的,只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去当地的三甲医院去做检查就可以了,会更好的保护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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