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家付首付,老公希望我一起帮他还房贷,你怎么看?

结婚后,男方家付首付,老公希望我一起帮他还房贷,你怎么看?,第1张

结婚之后男方家拿首付买的房子,这时候,老公希望你和他一起承担房贷,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

可能你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这套房子是老公婚前财产,所以你若拿房贷,其实是在为你老公的房子还房贷。如果你们的感情非常要好的话,就算拿这笔房贷也无可厚非。如果你们的感情基础不够好,可能以后会出现婚姻问题,这时候房子的归属,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你会在这件事上出现了纠结。

无论是站在男人角度还是女人角度上来看待这件事情,我觉得你应该是和他一起还房贷的,毕竟结婚之后生活是两个人的事情,包括对子女的上学,对家庭的付出。你不能因为房子是丈夫买的,上面写了他的名字,就不和他一起还还房贷了。如果一个家庭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么两个人又何谈长相厮守呢?

如果你实在过不去这道坎,你可以对丈夫提出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这时候,你可以看一看你老公的反应是怎样的。如果你的老公对此没有任何意见,他经得起考验,你也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通过考验,你发现你的丈夫对你是真心实意的,即使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你们的婚姻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你跟你的丈夫感情不够和睦,甚至你们的婚姻正在面临一场危机,你们的婚姻随时都有亮红灯的可能,那么你拿一部分钱来和他一起偿还房贷,就没有任何必要了。因为即使你和他一起偿还了房贷,房产证上没有写你的名字,在这套房子的分配上,你就没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你付出了却得不到,这当然是不合理的。

我觉得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应该存在必要的、基本的,相互之间的信任,无论是丈夫对妻子还是妻子对丈夫,如果两个人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在偿还房贷这件事上犹豫不决,原本你们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可能也会因为这件事而产生矛盾,这就得不偿失了。

在婚姻当中,房子这个字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很可能会关系到一家人是否和睦。但不论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身为家庭成员,最好都不要太计较。作为一个女人而言,她嫁给自己的丈夫,是基于爱情,不是因为丈夫有这套房子。说难听一点,他嫁给的是一个人,不是嫁给了一套房子。

当然作为丈夫而言,如果你想要彻底打消妻子的疑虑,完全可以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就算妻子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你也完全可以带他一起去相关部门,加上她的名字以示你对她的爱意是真真切切的。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所还的银行贷款首先推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离婚时,如果房屋登记一方认为使用了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婚后父母出资帮助还贷,想隔离另一方的利益,可以将父母出资部分作为房屋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可以考虑和父母签订协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个人,父母帮助还贷时,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与配偶无关。必要时也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另外,父母不是帮助你们还贷,而是帮助你还贷。因为婚前的银行贷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因债务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不管是男方的父母还是女方的父母,只要帮助还房贷,这将成为婚后共同财产。

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想要夫妻和睦,白头偕老,就应该同甘共苦,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两个人既然已经结婚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如果丈夫经济能力不足,妻子跟丈夫一起承担房贷,我觉得是很应该的一件事情,不应该有太多的顾虑,这对于家庭来说是有益无害的,还可以让夫妻之间的感情更加好。如果在这种事情上分得那么清楚,那么夫妻感情也好不了的,斤斤计较的婚姻没有幸福可言,我不会傻到这样去为难自己的老公。

有些女人可能会觉得,房子是老公结婚之前买的,不在自己的名下,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所以不想一起还贷,怕万一离婚后,人财两空。我觉得这就有些多虑了,就算万一有一天生活过不下去而走到离婚的地步,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而且相对应房子的增值部分也可以要求分割的,这是有法律保障的。

如果房子是婚后的财产,那样的话,无论房产证上有没有自己的名字,这房子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的时候都可以进行分割的,而相应的债务也是要共同承担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更没有理由不同共还贷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好,就不应该为了房子的事情而闹得不愉快,夫妻两个人商量好就行,不要一意孤行。

现在很多夫妻都有自己的工作,房子都是共同还贷的,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我和老公结婚后买的房子,都是我还贷比较多,因为老公的收入只有我的三分之一,家里大头的支出都是我来承担的,我们一起共同努力去经营婚姻,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的。如果什么都分得那么清楚,那就是有名无实的夫妻,这样的关系还不如早点了断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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