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无效婚姻彩礼是退还的,因为此时婚姻已经无效,符合彩礼退还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无效婚姻确定之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夫妻关系,那么没有成功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成功,在此之前所支付的彩礼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要求对方退还的。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如下建议:
解读:因为你们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可以离婚的情形:女方有身体缺陷或者存在疾病(婚前隐瞒不说),所以我们初步预测法院会判决你们双方离婚,当然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三、证据收集
以下是女方身体缺陷或是疾病相关证据的收集指南(仅供参考)
(一)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证明中要写明该身体缺陷或疾病是难以治愈的。
(二)提交女方治疗的相关资料,证明久治不愈的情况,即这些资料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性。
(三)女方亲口承认的录音或是书面凭证。
(四)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女方有身体缺陷或是疾病,且无法进行正常夫妻生活的资料。
(五)其他能够证明女方有身体缺陷或疾病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一般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另一种是主张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离婚流程
1.协议离婚流程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冷静30天->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30天内)->领取离婚证(离婚完成)
协议离婚流程
2.诉讼离婚流程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失败->进入审判->作出判决->判决离婚(离婚完成)
诉讼离婚流程
(二)协议离婚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签名,一式三份)。
提示: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双方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赔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三)诉讼离婚材料
1.三份起诉状。
2.你们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书。
提示: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婚姻关系证明。
3.你和女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4.能证明你们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之前你们协议离婚时,所写的离婚协议书;法院的调解笔录复印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等。
(四)离婚地点
1.协议离婚
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提示: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的公民,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
2.诉讼离婚
一般情况下可以到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女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五)费用
1.协议离婚
不要钱(具体以当地民政局规定为准)。
2.诉讼离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提示:在起诉时,诉讼费是先由原告垫付,庭审结束后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也有可能是双方一起承担。
综合建议:
(一)先冷静考虑清楚你是否一定要离婚,最好是与亲朋好友沟通一下。
(二)确定要离婚的话建议你尽量与女方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程序简单,省时又省力,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人从中调解。
(三)积极收集诉讼材料、收集女方婚内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女方出轨的照片、视频等),做好诉讼的准备。
(四)尽快了解你们双方具有哪些共同财产,防止女方转移、隐藏或者毁坏。
(五)在诉讼中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调查(查询女方的财产情况)、申请不公开审理(没有旁听人员)、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收集证据有困难的)、申请证据保全(证据难以保存的)。
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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