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2、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3、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一、当兵什么时候可以结婚
1、其实国家是鼓励当兵人晚婚晚育的,按照晚婚年龄来看,男军人年龄最好不要超过25周岁,女军人年龄不能超过23周岁,而且对于现役军人来说,不可以出现未婚同居,还有不能有出轨现象。
2、现役军人在选择对象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如果军人职位比较高属于军官的话,那么恋爱之后就需要向自己所在组织申请报告,当然单位政治机关需要跟对象进行政审,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两人才能结合在一起。
3、找的对象社会关系不能太复杂,应该选择思想进步,品德兼优的人才可以,如果政审发现对象社会关系复杂,而且人品不行的话,那么组织上就不会批准结婚。
:国家对于军官娶哪些人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不过有特别规定不允许娶哪些人,比如作为战士来说,不可以在部队内部找对象,也不可以跟外国人结婚,包括香港澳门的都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法律主观:
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以回家的。 两年义务兵役期间是没有 探亲假 的。 但是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事假15天。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 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 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部队结婚跟当了几年兵没有关系,只要男的满25周岁,女的满23周岁,就可以。相关法律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年。
义务兵不允许结婚。部队实行的是晚婚,要求男方满25,女方满22才可以结婚。现役军人结婚要经过政治部门审查,而且不允许和外籍人士和港澳人士结婚。
军人在谈恋爱的时候应该要向单位打恋爱报告。单位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因为根据要求军人在选恋爱对象的时候应该慎重。如果军官和文职干部谈恋爱,应该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并由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在结婚一个月前提交结婚申请,然后单位负责审查。之后才可以填写申请结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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