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结婚有什么政策

残疾人结婚有什么政策,第1张

法律分析:在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中,没有在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进行区别对待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个人婚姻方面有问题要解决,残疾人可以持残疾证到当地的残联维权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维权中心会联系司法部门的法律救助站给予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智力残疾人都是可以结婚的。

只要智力低下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能清晰表达个人结婚意愿、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受理。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智力残疾几级不能结婚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有精神bing或者严重痴呆症,或者智力严重低下,不能对家庭和子女承担责任的,特别是有遗传xing的,一般不建议结婚。如果只是一般的智力低下,能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思想,特别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能清晰表达个人结婚意愿、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受理。”智力残疾的公民不管几级符合结婚的条件,都可以结婚,那么法律不会对其结婚的行为进行禁止。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分析: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是不能结婚的;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因此精神残疾是否能结婚需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残疾人能领结婚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过残疾人不能结婚。只要不是不能结婚的疾病就可以领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智力残疾几级都是能结婚的。不管智力残疾几级,智力残疾人都是可以结婚的。只要智力低下的当事人 办理结婚登记 时,能清晰表达个人结婚意愿、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 就可以受理。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没有什么要求,法律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只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不包括残疾人。残疾人结婚年龄同正常人结婚的要求是一样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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