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墓志等资料总结,古代女子在15-19岁结婚为多。古代平均寿命短,夭折率高(需要生育六七个孩子才能防止人口减少),要珍惜生育时间,所以提倡早婚。
另外,中国历代的法定婚龄的统计是这样的: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唐朝那时候国度相对较为开放,对于女子男子的结婚年龄,亦无要求。女人十五六岁结婚的有,十七八岁的有,二十来岁的亦有。若取个中值,我想结婚的平均年龄大概在十九到二十岁之间。
男子的结婚年龄一般较晚,因为他们要考取功名利录等,大约也在二十岁到二十三岁之间。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2]
中文名中国法定结婚年龄外文名Legal marriage age in China 类 别中国法律法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目录
1 确定依据
2 法律规定
3 适用范围
4 各国情况
5 相关问题
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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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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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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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史籍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记载,所涉人物最早的,可能要数《史记·五帝本纪》:“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东汉赵晔所著的《吴越春秋·越王无馀外传》载:“禹三十未娶,恐时之暮,失其制度……因娶涂山,谓之女娇。”
由此可见,上古的两位先王舜和禹都是三十岁结婚。舜三十岁娶了尧的女儿娥皇女英,禹三十岁娶了涂山氏女娇。如果男子三十岁还不结婚,就与制度不合了。不过上古之事,多半是传说,不可考证。史籍中比较确切的关于结婚年龄的记载,是从先秦开始。
先秦:三十而娶,二十而嫁
《周礼·地官·媒氏》:“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也就是说,西周与春秋,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在三十岁和二十岁。《周礼》传说为周公旦所著,实际上成书于两汉之间。而《谷梁传》传说为孔子弟子子夏口头传给谷梁赤,谷梁赤将它记录下来,但实际上其成书时间是在西汉。这也与同样成书于两汉的《史记》和《吴越春秋》中舜和禹“三十而娶”的描述相吻合。
事实上,“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仅是礼法上的理想状态。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法定婚龄,往往更低。《国语·越语上》记载越王勾践令:“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这里只规定了结婚年龄的上限,而没有下限,这显然与勾践“十年生聚、十年教训”向吴国复仇的国策有关。而《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提到春秋第一个霸主齐桓公与管仲商议后“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齐国男女的法定婚龄也比《周礼》的规定分别小了十岁和五岁。
战国时期,墨家提倡早婚,《墨子·节用上》:“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也就是说,墨子主张,男二十女十五就应当成婚。这种理论,无疑也是为了适应当时交战各国繁衍人口的需要。
秦朝:身高不够,别想结婚
中国历史上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最特别的要数秦朝。根据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简: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举行冠礼,行冠礼后方可结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定为成年,成年后许嫁。也就是说,能不能结婚,与年龄无关,完全取决于身高。这规定够奇葩!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秦朝也有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必须去官府登记才有效。秦朝的官方法律解释《法律答问》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也就是说虽然没达到结婚条件,但如果官府登记了,也予以承认。不登记,婚姻当然无效。
两汉:没有最小,只有更小
到了汉朝,《汉书·惠帝纪》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征收五倍赋税。即汉朝的第二任皇帝要求女子十五岁前必须结婚,这同样是出于西汉初年迅速增加人口的需要。
汉代无论皇家还是民间,早婚现象都很普遍。根据《史记》和《汉书》的记载,汉文帝十五岁生汉景帝,据此推算结婚年龄则更小。而《后汉书·灵帝纪》:“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建宁元年十二岁即位,建宁四年十五岁结婚。民间如,收录汉魏晋石刻的《隶释》卷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碑文:“年十八,娶妇徐氏。”以上为男子,女子如《后汉书·班昭传》:“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更为夸张的是《汉书·上官皇后传》:“诏召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汉昭帝的上官皇后结婚时竟然只有六岁!真是没有最小,只有更小!
根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中的研究,汉代结婚年龄多为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汉代早婚之俗可以说直接影响了后世,自汉以后,历朝历代多奉行早婚。
三国两晋南北朝:十三当爹,三十当爷
三国时期,王肃在《<诗·摽有梅>疏》中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这反映出当时人们的观念,认为男十六女十四身体成熟达到结婚条件。
《晋书·武帝纪》载,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十月颁布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也就是说,西晋女子十七岁还不出嫁,官府就要进行干预,勒令出嫁。《周书·武帝纪》建德三年正月诏:“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即北周武帝规定,无论军民,包括丧偶者在内,男子年满十五,女子年满十三都要及时嫁娶。
举个比较有名的例子。《三国演义》第八回:“(貂蝉)自幼选入府中,教以歌舞,年方二八,色伎俱佳……”二八就是十六岁,十六岁的貂蝉先许吕布后嫁董卓,致使二人反目。貂蝉是《三国演义》中虚构的人物,而三国历史上另一确有其人的美女——文昭皇后甄氏,在建安四年(199年)袁熙出任幽州刺史时就已是他的妻子了,而甄氏据考证生于183年,也就是说她的结婚年龄在十七虚岁之前。
另一个不得不提的例子是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的太子拓跋晃,也就是热播剧《锦绣未央》男主的父亲。根据北魏皇帝世谱,拓跋晃生于428年,拓跋晃的儿子拓跋浚生于440年,拓跋浚的儿子拓跋弘生于454年,拓跋弘的儿子拓跋宏生于467年,拓跋宏的儿子元恪生于483年。拓跋晃虚岁24岁病卒,假如他一直在世,虚岁13岁当爹,27岁当爷爷,40岁当太爷爷,到56岁就已五代同堂了。北魏早婚之风可见一斑。
隋唐:十三豆蔻正好,十五老大不小
隋朝未查到明确的法定婚龄,只能通过史实加以描述。《隋书·独孤皇后传》:“文献独狐皇后,河南洛阳人,周大司马、河内公信之女也。信见高祖有奇表,故以后妻焉,时年十四。”明确记载了独孤皇后十四岁嫁给隋文帝杨坚。《隋代墓志铭汇考》所辑500余方墓志,直接记载女子出嫁年龄的22例中,十三至十五岁成婚者8人,十六至二十岁成婚者11人,二十岁以上成婚者3人。
唐代第一次规定男女法定婚龄是唐太宗贞观元年二月:“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新唐书·太宗本纪》)即男二十女十五为结婚年龄上限,如果年满未婚,官府就要帮其结婚。唐太宗诏令一百多年后,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唐玄宗又下诏:“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唐会要·嫁娶》)即男十五女十三为结婚年龄下限。
唐人的婚嫁年龄,我们不妨通过唐代杰出的艺术形式——唐诗略做管窥。杜牧《赠别》诗:“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虽写青楼女子,却也反映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十三岁是女子最好的年华。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明确写了女子十四岁嫁人。李商隐《无题》诗:“十四藏六亲,悬知犹未嫁。十五泣春风,背面秋千下。”十五岁还未嫁人,那女孩自己都伤心不已了。可见早婚观念在唐朝是多么深入人心。
两宋:晚婚新风尚
宋代的法定婚龄沿袭唐开元年间的规定,辑录宋代官吏办案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在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不过,宋人似乎并不热衷于这么早婚。比如北宋名臣司马光就认为早婚有弊端,提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皆可成婚(《司马氏书仪》卷三)。南宋大儒朱熹也赞同司马光的观点,并在《朱子家礼》中加以引用。
《宋史》所记许多名臣,结婚年龄都在三十岁以上,甚至还有花甲之年才成家的。大才女李清照在《金石录后序》中说:“余建中辛巳,始归赵氏。”建中辛巳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而李清照生于1084年,结婚时已虚岁十八了。若是放在汉唐,这样的年纪不是要被罚款,就是要被强制官配了。
宋代晚婚之风从文学作品中也可看出一二。以北宋末年为背景的小说《水浒传》,第六回鲁智深初见林冲,“生的豹头环眼,燕领虎须,八尺长短身材,三十四五年纪”;第七回林冲被高俅陷害,发配前与丈人告别:“自蒙泰山错受,将令爱嫁事小人,已经三载……”可见林冲是三十岁后才结的婚。再如南宋陆游诗:“尝闻邻家女,及笄不思春。”及笄也就是十五岁,这与李白笔下“十五泣春风”的唐代女子形成鲜明的对比。
据统计,宋代男女的平均婚嫁年龄推迟到十七八岁,虽然以现代的眼光来看,这仍属于早婚,但在普遍奉行早婚的古代社会,有宋一代可以说是开了晚婚的新风尚。
明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
《明史·嘉礼三》:“洪武元年定制用之,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规定,明代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十六,女十四。乾隆《钦定大清通礼·嘉礼》:“许男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皆可行右议婚。”清朝也明确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十六,女十四。
明朝历史上第一位在紫禁城坤宁宫大婚的皇帝——正统帝,就是十六岁结婚。那位从湖北入主紫禁城的嘉靖皇帝也是十六岁大婚。而正统帝之子成化帝十八岁大婚,成化帝之子弘治帝,也就是明朝唯一一位一夫一妻的皇帝也是十八岁大婚。而明代后妃的结婚年龄,如成化帝选后时,皇太后谕礼部:“榜谕京城内外,于大小官员民庶有德之家,务择其父母贤善,素有家法女子,年十五至十八……令其父母送来,吾将亲阅焉。”(《明宪宗实录》卷三)再如,天启元年三月,十七岁的天启帝要大婚,诏选天下十三到十六岁的淑女,最后选定十五岁的张嫣为皇后。
清朝早期,皇帝后妃的结婚年龄多早于乾隆《钦定大清通礼》的所说的十六岁和十四岁。比如大名鼎鼎的孝庄皇后就是十三岁嫁给皇太极。而孝庄之子顺治帝则是十四岁迎娶自己的表妹。再如康熙帝十二岁大婚,迎娶了同样十二岁的赫舍里氏。而乾隆之后,清朝皇帝的大婚年龄多在十六至十八岁。而清宫后妃的重要来源——-选秀女制度,则是遴选年十三至十七岁的八旗女子。
结 语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上述均为虚岁),从西周的三十二十降至春秋战国的二十十五,到汉唐又降为十五十三,至明清又稍有提高至十六十四,大体呈一个反向的J型曲线分布,而并非很多人印象中的朝代越早婚龄越小。 至于《大戴礼·本命》所说的太古之礼“男五十而室,女三十而嫁”,姑妄听之,不必当真。
1、纳彩(采)
开剪也叫“纳彩”是指男家于迎娶前一个月,将结婚日子提前通知女家,谓“送日子”。男家将给女方的彩布、衣物送往女家,谓“送嫁妆”。并请一儿女双全的有福之妇女,为姑娘裁衣,谓之“开剪”。
《婚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后亦以鹅代)”
2、问名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
3、纳吉
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
4、纳征(纳诚/纳币)
就是大家所俗知的送彩礼
5请期
双方讨论定下婚礼日期
6、亲迎(迎亲)
以前新郎是不去女方家里的,至明、清时期,开始要求新郎也要到女方家。
闹洞房(简单列些闹洞房的习俗)
(1)撒谷豆 古代撒的是谷子、豆子 到经济发展后 有了花生、桂圆等 到了现代 撒的就是糖果、枣子、烟等
(2)跨火盆 意红红火火
(3)传袋 结婚这天 新娘要求“足不沾地” 在新郎家从家门跨火盆后 由布袋置于地上 新娘从布袋上走过 走过的布袋移到前边 一个一个传递 取“袋”“代”谐音 传宗接代 传代之意
(4)吃子孙饺子 这个饺子比较有意思 只有新娘有的吃 新郎没的吃 而且 这个饺子不是熟的 新娘一边吃 同时被询问“生不生?(饺子是生的)而新娘答“生”。 取“生子”谐音, 讨个吉利。
扩展资料:
唐朝成婚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结婚年龄
古代是结婚年龄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称“行冠礼”。古代男子满20岁,则由家族长辈、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称为“冠”。表示男子已长大成年,于公共场所将被以成年人对待。家族集会等可与成年人一起出席,亦是言明可承担责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龄则较男子早些,是15岁,即“及笄”。女子满15岁,就要将辫子解开,梳上发髻,插上簪子,称“及笄”
-唐代婚俗
-结婚礼仪
古代各个朝代规定的女子最晚结婚时间在13-30岁之间,不同朝代的规定略有差异,这种规定的相关记载始于周朝,例如《周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就是规定成婚年龄上限,而超过这个年龄上限人就不成婚的,国家会进行处罚。
在古代社会,受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就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所以各个朝代为了能够扩大人口规模,就会不断的推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政策,其中就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设定最高的结婚年龄上限,为了保证这一政策能够实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结婚的男女及其家人会处以刑罚,包括坐牢和罚款等,有一些时期还会有专门的官媒,负责组织适婚男女进行婚配,有一些半强制的味道。
例如,我们高中课本勾践灭吴中就有一段“男子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十三不嫁,其父母有罪”,这就是以法律来约束民间婚配。按照《礼记》中的描述,女子的适婚年龄一般在15岁以上,唐朝规定为13岁,明清时期则为14岁。这是起始婚配的年龄,而上限大多是三十岁,比如汉惠帝时期,女子三十不嫁,罚钱600,而在宋朝“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各个朝代会根据人口基数来调整结婚年龄的上限。
虽然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结婚年龄规定,不过这些政策的执行并不严格,只有在新朝建立等时期才会重点执行,因为这一时期刚经历战乱,急需要回复人口数量,所以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尤为看重的,但是随着社会稳定,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随着人口增多而出现人口陷阱,国家对于婚配政策也就没有这么上心了,大多数规定也就流于形式。
各朝代结婚年龄,最低的居然只有13岁?还有逼婚的?
一、周朝
最晚期限:男性30岁娶妻,女性20岁婚嫁。
《周礼·地官·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二、战国
1男子20岁可以娶妻,最晚不能过30岁;女子15可以嫁人,最晚不能超过20岁。
战国时期的《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 》记载: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2墨子主张,男二十,女十五就应当成婚。
《墨子·节用上》:“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
三、汉代
汉惠帝曾下令:女子过了15岁就可以嫁人了,30岁不嫁人,要罚五倍的算赋。
《汉书》: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四、晋代
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强行逼嫁。
《晋书》: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五、南北朝
1刘宋:女子到了15岁还不嫁人,对家人进行处罚。野鸡的长尾毛就可以下聘。大块的布就可以作为嫁妆。如果因为聘礼问题而不结婚的,就要加以纠正。
南北朝《宋书》: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特雉可以娉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若待足而行,则有司加纠。
2北周:
周武帝曾下诏说,男子15以上,女子13以上就可以结婚了。
而且丧偶的也可以结婚。并且提出婚嫁从俭。
《周书》:癸酉,诏 :“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 。
六、唐朝
1李世民曾下诏:男子到了20以上,女子15以上没有结婚的,州县政府要负责聘礼。没有钱结婚的,家乡的富人和亲戚要进行资助。
《新唐书》: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
2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令,要求男子15岁以上,女子13岁以上可以婚嫁。
《新唐书·食货志》:二十二年,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
七、宋朝
男子16至30岁,女子14至20岁。
朱文公家礼:议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八、明朝
男子16至30岁,女子14至20岁。
《明会典》: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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