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户籍是与出生地和父母关系挂钩的,而不是与婚姻关系挂钩的。因此,儿子结婚后,他与父母的户籍关系不会发生改变,仍然与父母的户籍在一起。
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有权审批和管理户口迁移事宜。如果儿子想要将户口迁移到儿媳的户籍所在地,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双方应当已经结婚满一年,并且符合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户口迁移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便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1、结婚了可以跟父母分开一个户口,是否分户由自己确定。
2、分户不以有无结婚为条件的,主要是看子女有无成年。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
结婚后可以跟父母一个户口,也可以选择分户。分户不以有无结婚为条件的,主要是看子女是否成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分户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户口分户的手续,只要户口簿内的成员还是在户口簿上的地址居住的,因为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变动,收养、领养,房屋产权有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本人将户口簿和户主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导致分户的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当地的派出所申请分户。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衍生问题:
农村夫妻离婚后户口怎么分户?
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一个儿子能和父母两个户口本吗?
完全可以。儿子结婚成家单过,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完全有理由去所在辖区派出所,把户口分开。关键是有单独住房,而且是已婚。去派出所户籍室,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现在服务行业办事效率很高
法律分析:可以的,父母的户口可以与儿子分开,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是儿子必须成年人,第二是需要有两处房产,儿子的户口落户到另一处房子里。如果不具备以上两点,户口就不可以分开。家庭成员仍住在自己的住址内,因结婚、财产权变动需要分居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领结婚证需要带双方父母的户口薄。领结婚证携带证明如下:
1、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
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证
农村结婚后跟父母分户口的流程如下:
1、填写并提交分户申请;
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颁发的析产后的私产产权证、分割后的公产房租赁使用证明;
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可以分户条件如下:
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6、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分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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