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婚育证明哪个单位出证

空姐婚育证明哪个单位出证,第1张

 婚育证明的承办单位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

  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从头到脚到细节:

1/发色自然色,太黄的太夸张的是假的。穿制服的时候发型整齐无碎发,这一点上很多假空姐模仿的不好。

2/穿制服带美瞳,大部分公司都不让带美瞳哦。

3/穿制服带夸张耳饰,也是不让带。

4/大长指甲,美甲夸张。除了少部分公司规定可以涂指甲油带颜色,大部分还是裸色。

5/穿制服不带手表。不带手表就不让飞了。

6/不会系丝巾。假空姐丝巾会乱七八糟的,真空姐真学过。

7/看丝袜。没错要穿丝袜。

8/看制服,制服搭配是否出错。网上假空姐最假的地方就是穿着一个航空公司的制服,但带着另个公司但名牌。这个需要熟悉各个公司制服的差别和特点,等一下我会发几张官方图大家参考一下。

9/看鞋,鞋不会太夸张,大部分公司是黑色哑光皮鞋。

10/看箱子,箱子上会有标志。

二.行为上辨认假空姐

1/穿着制服做出过分奇怪行为的都不是空姐。公司不让,公司会上网的,上网看见那样的会处理的,应该都不会冒着被开除的危险骗取蝇头小利吧(微博都会监控的)

2/不飞航班的时候,穿着制服跑来跑去的也基本不是,大部分公司是坚决不让这样的。

3/每天都很空闲能拿手机聊天的不是。空乘大部分时间都很忙的,飞4休2,飞的时候手机关机。如果没有随时告诉你上客了不聊了,而是一直很空找你聊天基本上假的。一落地一堆消息,不是真爱真的没空主动找别人。

4/说自己固定飞哪条线的是假的。这个真的不固定,每天都换,但假冒的不一定知道。

欢迎大家补充~

结婚证查询网上查询办法如下:

1、结婚证查询网是婚姻登记内网,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

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4、结婚证网上查询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有关婚姻档案利用规定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很多人不找空姐做女朋友的原因:

一,首先是空姐的身高。我的一个朋友也是空姐来的,今年二十有八了,长得也挺漂亮的,但就是到现在还没恋爱。追她的人我相信肯定有的,只是她可能觉得不合适吧。昨天好不容易在网上遇到她,就跟她谈了下。她说最近遇到两三个比较中意的男士。只是现在不仅仅是女挑男了,经过接触下来发现,几个男士对她的身高和工作都比较畏惧。这位空姐的身高172,在那几个男士中,身高超过170的就只有一个。

二,由于大多数的空姐,因为工作的缘故都会不定期飞来飞去,而且大多数时间都是没法控制,而对于那些想要成家立业的男士来说,这份工作给他们带来的不稳定性因素太多了。

三,空姐既然大家都称之为女神,航空公司为了自身的门面,当然选出来的空姐都是个个长的非常漂亮了,而对于大多数男生来说,家里娶了这么样子漂亮的老婆当然很美,但是这个漂亮的老婆整天飞来飞去,好多时间不陪着自己和家人,这安全感可想而知了。谁要是整体提心吊胆的防着老婆,这样的婚姻肯定也长期不了的。

四,空姐的收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是望尘莫及的,要想比肩,这样一来,恐怕想追空姐的男生,一下子就去了很大的一部分,曾有人开玩笑的说,空姐不需要嫁人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空姐绝对有能力自己养活自己,而且因为经常去一些国外,或者大都市这类的地方,会购买一些奢侈品,对于大多数男生来说,恐怕也是一种压力吧。

刚才我说的还是一些主要的,次要的应该还有更多吧。总之在空姐光鲜的生活背后,有着很多很多的其他人不知道的地方,当然,并不是所有空姐都这样。也有很多空姐找到了自己的另外一半,找到了幸福的港湾,我写这篇文章就是想让大家知道,空姐也是人,只要你觉得你不错,有自信,鼓励男生们去追求自己的女神哦。

最具权威的单身证明就是婚姻登记机关打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户口本上显示的不一定是真的,因为有些人结了婚不到派出所更新就会一直显示未婚记录。

所以关键你要看他给你看的那张单身证明是哪个部门打的

可以在手机支付宝app上查询某个人是否结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在手机上打开支付宝app;

2、点击首页的市民中心;

3、在页面里点击婚姻登记预约;

4、之后找到婚姻,点击打开;

5、进入后,在底部点击婚姻登记信息查询;

6、最后输入身份信息,即可查询结婚或者离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这个事如果做过分了,对空姐来说 不仅不是惊喜 而是惊吓 。举个例子 香港明星李若彤就是空姐出身,机上碰一法国老爷们,一看挺漂亮 说 我就喜欢东方女人 长得真漂亮向她表白。就这样的事 在世界各地空姐里头 绝对不是说特别新鲜的事 特别罕见的事,对于这样的事呢 空姐往往是礼貌的拒绝了,为啥呢, 因为在飞机上他并不了解你 你更不了解他,那个爱情总要建立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吧,小说里都是一见钟情,哪那么些的一见钟情啊,所以说空姐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礼貌的拒绝了。

空姐是很难谈恋爱的 因为你总在空中接触不熟悉的人 跟地面的人接触很少,大多数时间都在飞机场里待着,工作的时候在机舱里待着,空姐她在情感世界里的选择那是不多的,所以后来大伙憋来憋去就发现一个现象,就说啊往往这个空姐选择飞行员,为啥呢 天天见面啊 啥问提当面就解决了。

可是这时候问题出现了,飞机上飞行员能有几个呀,一个飞机就俩飞行员 四五个五六个空姐 ,狼多肉少啊 这事咋办 ,2008年,泰国有个电视叫《天使之争》空姐争飞行员,甚至大打出手,弄个乱七八遭,这部剧收视率很高,泼妇打架谁都爱看,可这戏播出去之后,遭到了泰国航空公司的一致抵制,说这什么破戏啊,很多空姐投诉啊,我们怎么这形象呢 还追一有妇之夫都爱上他了,还你打我我打你的 这不赶上《甄嬛传》了吗。

而且当时泰国的国际劳工协会提出抗议 不能这样,我们根本不是这个形象,因为泰国航空公司的空姐在国际上多少年来有口皆碑,素质各方面都很高,这么演不是糟蹋我们吗。所以后来电视剧制作方站出来道歉,泰国电视台也承诺绝不重播这戏了。所以刚才说的狼多肉少那只是一个现实状况,它不是必然会导致这个情况。

当然可以。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可以限制他人结婚。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通性。2伦理性。3强制性。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的孩子或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对后夫或后妻而言。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约:是双方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姊妹和这些兄弟这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经济原因是唯一动力。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第二,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三,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可作两点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第六,婚姻家庭与文艺。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废旧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贯彻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

1980年婚姻法。国家于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实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区别:(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两种婚姻的不同点。什么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的行为。

划清几个界限:(1)包办婚姻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2)买卖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4)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处理或制裁。

与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区别:(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从来都是以通奸、卖*为补充的。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说它是一种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是区别姘居和重婚的关键。3、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处理中应注意:其一,对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姻的,应宣布其非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其二,对于因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已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其三,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论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政治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其贯彻具体表现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对待妻子,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以至把妻子当成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虐待。2、有的人重男轻女,对待儿女不一样。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一是妇女在历史是受的迫害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妇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如何保护?一是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后备军,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如何保护?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护老人: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明文规定禁止虐待老人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1、推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惩罚多胎。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这些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亲属为前提。2、某些犯罪,必须亲属告诉了才处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确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2、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诉讼法方面的效力:1、近亲属可以依法作国被告的辩护人。2、近亲属的回避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提亲属可以顶替工作。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探亲权。

在国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的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结婚程序。历史沿革: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1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在结婚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2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个人本位主义: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经济上的弊病。(2)政治上的弊病。(3)社会上的弊病。

家庭的职能:三大类:1、自然职能。2、基本职能。3、派生职能。

我国家庭职能:1、经济职能。2、计划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教育单位的主要形式有三类:(1)社会教育单位;(2)学校教育单位;(3)家庭教育单位。

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从立法的理论上讲,可分为两个主义,三个时期。1、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2、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主张比一体主义进步。三个时期:1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言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而言。

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继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说明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三,法律允许双方另有约定。

什么是所得的财产:它包括三个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①双方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时,怎么办?②因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争执,怎么办?③因为一方对他方的婚前的财产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怎么办?④对共同财产的概念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⑤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A、男女共同筹集的财产,按共同分割;B、确定为一方筹集的财产,即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C、分不清哪一方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D、结婚时收的礼品或财物为共同财产。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2、联合财产制3、分别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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