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吗

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吗,第1张

一、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吗

1、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一般情况下送车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如果双方最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分手之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你好,这样做不好吧,女方怀孕了,男方要求取回给女方的汽车,汽车是恋爱时送给女方的礼物,分手又把礼物往回要。这和结婚彩礼是两回事,如果是结婚以彩礼的形式给的,最后结婚没结成,可以把彩礼要回。恋爱期间相互送的礼物,不能要回。

合适。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经济情况允许的条件给弟弟买一辆车是好的,不但弟弟会感谢,他的家人也会很感激你的。如果经济情况不太好,可以选择拒绝,毕竟在帮助别人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自己的能力。

说句掏心窝子的话,女孩没结婚之前买车,基本没什么用,都是闲花钱,现在交通工具很方便,为什么非要自己开车呢,不说操心,有时候连个停车位都找不到,急的只想哭。结婚后可以买辆车,因为有小孩,去哪也方便。

女友家姐妹三个,她年龄最小,大姐二姐早年在外地打工的时候嫁到了外地。由于当初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她们都是私定了终身,所以平时很少回来。

女友爸妈身体不好,年轻时候做生意倒是赚了些钱,后来年纪大了后就慢慢不做了。女友对做生意也不感兴趣,她爸妈生意撂下后就没有再做。

我是独生子,家里做点小生意,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女友爸妈对我很满意,我第一次上她家,她爸妈就当面表示同意我俩的婚事,还主动提出让我们早点完婚。

我爸妈见她们家都这样说了,感觉也挺高兴。特意选了个日子跟她爸妈见面,商量我们的婚事。

她爸妈很随和,说他俩挺喜欢我的,而且我跟女友感情也挺好,俩人年龄也不小了,他们的意见是早早把婚期定下来把婚事办了。

我爸妈当然没什么意见。就问他们彩礼之类的事。他爸妈说孩子感情好,我们也不讲究这个,只要他俩过得好,我们就安心了。彩礼你们看着给,不给也无所谓。他们既然都这么说了,我爸妈当然挺高兴,说按风俗给他们八万的彩礼。他们当时就表示这钱到时候会添上些再带回来。

定好婚期后,我俩就开始准备婚礼。在这期间,她爸妈经常喊我去他们家吃饭,每次去都准备得很丰盛,让我感觉挺不好意思的。我给他们带点东西他们心里很高兴,但还是给我说以后来了就来,不用带东西了,家里就他们老两口,花钱不说,东西多了也吃不完,放坏了怪可惜的!

他们身体不太好,三天两头的去医院。他们既然对我这么好,我当然也得有所回报。所以每次他们上医院我几乎都是全程陪同,跑前跑后的照顾他们。越是这样,我们的关系相处得越融洽。

眼看着距离婚期越来越近。上个月,她爸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我们结婚他们想送辆车给我。我以为是陪嫁,就没作声。可他接下来却说这车不是陪嫁,就是单纯送给我的,到时候产权也归我。

我知道无功不受禄的道理,连忙推辞,说还没结婚呢,实在不敢受这么厚重的礼物。她爸说,说句实在话,我们送给你礼物也有私心,那两个女儿指望不上,我俩身体也不好,以后啥事都得指望你,我们也觉得心里过意不去!

我听完后犹豫了,因为他们毕竟有三个女儿,现在不管我做什么,都是凭自己良心,凭着对他们的孝心。可一旦接受了他们的车子,那就意味着我对他们的好变成了交换,以后照顾他们就变成了我必须要做的事。他们身体又不好,我真的怕自己承担不起这个重担!

婚期一天天逼近,可是我对这段婚姻忽然产生了犹豫,想把这个婚约退了。我忽然觉得他们对我的好都是有预谋的,我不排斥照顾他们,但是如果把这当成一种条件让我承担,我真的下不了这个决心!

一、恋爱期间赠送车辆,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1、恋爱送对方车分手后可以拿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恋爱时赠送的什么东西能要回来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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