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要买房结婚,奶奶拿出了10万积蓄直接交给孙媳,为什么把钱给孙媳呢?

孙子要买房结婚,奶奶拿出了10万积蓄直接交给孙媳,为什么把钱给孙媳呢?,第1张

其实很多时候都以为父母把孩子养育成人,到孩子能够促进自己家庭的时候,也算是完成了这一辈子的任务,可其实不然,因为每一对父母他们总是在无私奉献着,浙江有一位老人拿出了自己的积蓄,一共10万块交给了孙媳妇,其实老人之所以把钱交给孙媳妇,这是因为早就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亲人了。

这个老人其实平常是非常的节俭的,平时最大的收入来源就是以卖菜为生,可就是这样一位非常节俭的老人却出手如此大方,一拿就是10万,而且每一个孙子都有,这其实就是老人们对于子孙后代的一种爱。

可以感受得到这位老人也是一碗水端平的孙子结婚,其实作为爷爷奶奶,不出钱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也许这位奶奶的心意其实就是对于孩子们的爱,而这笔钱她早就准备好了,这一辈子是省吃俭用的,对自己小气,其实这些钱都给奶奶存起来给了这些孩子,这就是长辈们对晚辈的一种爱。

当然其实这位奶奶能够直接把钱交给孙媳妇注意说明,孙媳妇对奶奶还是非常不错的,同时奶奶也对这位即将入门的孙媳妇分外满意,其实在看到老人拿出的钱之后,这位孙媳也是感动落泪,无论怎么拒绝,老人都一直非常倔强,一定要把这笔钱交给孙茜,而且还亲切地喊着“我儿”。

要说老人这一辈子可能并没舍得为自己吃,为自己穿,把所有的爱都给了孩子,有一位慈爱的奶奶,当然也有一位会感恩的孙媳,其实能够看得出来,这一家子的感情也是非常要好的,这样的家庭氛围确实是非常令人感触的,不过老人省吃俭用,而且这位老人其实也非常智慧,一视同仁,这种无私奉献的爱让人感动。

给父母养老这是必然的责任,不管儿子女儿义务上都是要做的。至于不给继承财产,其实我觉得普通的农村家庭真的谈不上什么财产,而真正有财产的农村家庭老人的养老也不会过于负担重的。其实农村养老也没那么讲究,如果老人没什么大病大灾花不了太多的钱。

这个问题可能主要是想讨论农村重男轻女的事情吧,家里财产再少也是一份东西,很多父母只留给儿子不留给女儿,怎么也是伤女儿感情的事情。可是毕竟都已经长大了,父母家庭什么的早就无法改变,还不如别纠结这些免得闹心。但是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局限,你别说父辈们保守、封建、老古董,我告诉你,你现在眼里上一辈人的样子,也许就是目前00后眼里我们的样子。

人活在社会环境中,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产生于原来的农业社会劳动机制,女儿嫁出去了就是别人家的劳动力了,女儿创造的劳动价值也属于别人家的,如果娘家继续支在经济上支持女儿,那就是少了一个人干活却要多负担一个人,可是资源就只有那么多,不得不合计如何更能让全家人受益,所以也没什么办法。

不如自己好好挣钱,付得起责任,养得好自己,日子不会糟心到哪里去。至于父母,要是感情好就尽力在生前多对他们好,要是感情不好就保持距离尽儿女之责,这么多年了,父母会怎么处理家产你还不知道嘛,别自找闹心。

老人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老人婚前对财产进行了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认定;如未约定各自财产的权属,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

“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如果单纯考虑经济、住房家务,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老人为解决子女的结婚用房,不惜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更不可取。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老年人再婚的配偶对其财产也享有继承权。若没有遗嘱,再婚老人的财产在老人去世后按法定继承办理。

我作为一个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帮你分析分析:

首先这样一定不正常,钱虽然不是万能,但是贫贱夫妻百事哀,注定不会有顺心如意的生活

其次是我不知道楼主的年龄有多大,有没有供车供楼?哪怕有都好,每个月的收入不能大于支出,那就意味着你的消费观是错误的,没有好好合理理财

最后一点就是懒!不知道楼主的学历硬件如何?真的有家庭责任感你会拼了命的去赚钱养家,硬件差的就去开网约车,一天开个12小时,没驾照的去做销售,一天跑17-18个小时,没客户?想办法敲门,地推,路边摆台,想做总有办法获客,口才不好?不去做没有练习的机会怎么好,而且当你客户接触量上来,撞运气也会有单

法律分析: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一是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二是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第五是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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