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婚姻登记处地址一览 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

济宁婚姻登记处地址一览 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第1张

对于新人来说领结婚证是件高兴的事情,也是俩家人合不拢嘴的事情,可是对于早婚对法律又不是很知道的人来说,是比较纠结的事情,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领结婚证等问题。那下面我就为你推荐 济宁婚姻登记处 地址一览和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的知识。

济宁婚姻登记处 地址一览

1、 济宁婚姻登记处 地址一览 济宁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建设北路135号附近

2、 济宁婚姻登记处 地址一览 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中区太白东路45号

3、济宁市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

对于很多的新人来说在领结婚证的时候,就会碰到很多的小问题。比如去哪里办理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结婚证,领结婚证要带什么材料等等的问题。

在古时候新人结婚是不需要什么结婚证,但还是要些婚书的,如果没有这些父母之命跟媒妁之言的话,跟 其他 人在一起,这个责任可是很大的,要浸猪笼的。那时候结婚的年龄也是相对偏小的,大部分都是在15岁 左右 就出家了。

现在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呢现如今对婚姻对象的年龄要求非常严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子成婚年龄至少在二十二周岁之后方可结婚,女子的结婚年龄也不得少于二十周岁。因为相对这个时候身体的各方面都是比较成熟了,特别是性成熟差不多可,所以才是这个年龄。

我总结;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推荐的 济宁婚姻登记处 地址一览和结婚证什么时候可以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过我还是提醒各位,千万别早恋,这样对自己也没什么好处,还是响应国家政策好。

法律主观:

领证不是在哪儿领都可以,领结婚证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的相关证件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领证在民政局领,具体领证方法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领证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不是,必须要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领结婚证时还需要满足所有的领证条件,且携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3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和离婚证(再婚者需要带),按照民政局一定的流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领结婚证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办理的,必须要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领结婚证时还需要满足所有的领证条件,且携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3张两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和离婚证(再婚者需要带),按照民政局一定的流程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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