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可以办理准生证明吗

没有结婚证可以办理准生证明吗,第1张

没有结婚证不可以办准生证,结婚证是办理准生证必要证件。准生证也就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没有结婚证是办不到准生证的,要按照非婚生育进行处罚。如果在生育小孩后3个月之内办理了结婚证,可以免于处罚。非婚生育的处罚是计划生育处罚中处罚最轻的。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主观:

结婚证是 办理准生证 必要证件,所以建议先去把结婚证办了,再进行准生证的办理。 没有结婚证 是不可以办理准生证的,为了不让孩子出生后没有户口,也为了减少父母的麻烦,最好是 办理结婚证 之后再进行办理准生证。

法律客观:

《成都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领生育服务证,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双方生育、收养子女情况声明及1寸免冠照片(各两张);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应提供相关有效身份和婚姻证件(含法定中文翻译件及有权机构的认证文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是办理准生证必要证件,不然把孩子生下来了也报不上户口,所以建议先去把结婚证办了,再进行准生证的办理。没有结婚证是不可以办理准生证的,为了不让孩子出生后没有户口,也为了减少父母的麻烦,最好是办理结婚证之后再进行办理准生证,不过如果是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适婚年龄的父母生育孩子的话,就需要具体咨询当地计生办了。

未婚生育,没有结婚证办不了准生证,如果、在孩子出生前先办理结婚证才能办理准生证。没有准生证,孩子出生后,入户口的话,需要先交纳罚款,然后计生办才能办理准生证。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一、准生证的主要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二、准生证的办理流程:

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三、准生证有效期为多久?

准生证即为现在的生育服务证,可在双方任何一方办理,现多数地方已经废除了准生证。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最长三年。具体各地期限不同,需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咨询。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法律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第三条 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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