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殊约定的话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女儿既然已经结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假如以后女儿离婚的话,其所占的房产份额肯定要与丈夫进行分割。如果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加女儿的名字,可以走赠与的方式,需要评估和公证。公证书上会有很关键的一点:赠与给女儿的房产份额属女儿单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以上内容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房产证加女方名字流程主要是:
1、夫妻二人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二人本人必须到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到所在地办证大厅申请;
2、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3、按照规定缴费(含工本费,贴花费等,一般加起来不到100元);
4、材料全部交齐后,在家等候,一般10个工作日(具体以登记部门的通知为准),就能拿到新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婚房子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因为加名,女方离婚时有可能拿到房屋产权。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房子,无论婚姻多久,房屋本身跟女方没啥关系,离婚归一般都归男方。加名就特别重要,加名可以使得房子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如果加名时备注了份额,比如各占50%,或者男方40%,女方60%,将来女方就就很有可能分到约定的份额。如果是贷款房,不加名字,将来走到离婚那步,双方不能就房产产权归属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房屋产权归男方,然后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补偿标准是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也就有效避免婚姻风险期男方单独出售房产的风险。否则,即便婚后共同还贷,但万一男方私自将房产出售,女方最终可能就拿不到房屋产权了。如果能加名可考虑加,尤其是存在男方已经出轨等情形,婚姻本身已经处于风险期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离婚时五五分割,如果婚后产证上加了女方名,但没注明份额,离婚的时候,法官会考虑出资贡献,结婚年限,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来判决分割比例。如果结婚年限短,又没有孩子,那女方能分得的比例可能就会比较小;如果结婚时间比较长,也生育了子女,那么一方对于房子出资贡献慢慢就被时间磨灭了,即便购房时男方家出资较多,到最后基本也会平均分割。当然,女方拿到产权,也还是需要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方 买房付了首付 ,在房产证上加名视为赠与,女方可以主张权利。如果不加名,女方在离婚时只能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您好!您是想问女儿结婚我要买房办产权证可以带他的名字吗带了之后有哪些不好之处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女儿结婚我要买房办产权证可以带她的名字,带了之后有这些不好之处: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会造成孩子独立买房时多付首付、房屋转让抵押麻烦、发生意外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后果,这就是房产证写子女名字的弊端。房产证是可以加上孩子的名字的。具体而言,房产证上的名字加与不加,双方是有自由选择权利的。所以可以加上女儿名字,不好之处是因为这是随着房子拥有者增多所产生的附属利益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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