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流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二、领证所需材料: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最好到民政局复印,因为是有格式要求的) 2、3张大2寸免冠合照(可拍好带去,要红色背景的哦;也可以到民政局即拍即取)3、少许现金。(结婚证工本费、证件复印、拍照等费用需要自理。)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结婚登记前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但根据法律规定,婚检是要处于自愿的,不强制的。所以即使不参加婚检也是可以顺利拿到结婚证的。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手机预约登记结婚流程如下:
1、手机上下载“支付宝”app,打开软件,点击“市民中心”进入界面。
2、在市民中心界面,选择“民政”选项。
3、打开民政页面,点击“结婚登记预约”功能进行预约操作。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法律主观:
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能在当地领结婚证。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的,则不能在本地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你们可以去的登记地点是: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办理高峰可在网上办理结婚登记预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网上预定(登入民政局的网上预定网站进行预定)。
2、电话预定(经过24小时语音电话或人工电话进行预定,预定时需输入男女两边的证件号码、预定挂号日期和日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3、现场预定(当事人自己或托付别人,带齐成婚挂号所需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前往婚姻挂号处进行预定)。
处理预定后,需准时挂号,不然预定报废。挑选大日子挂号的新人兄弟无妨多重视下民政部门宣布的预定告诉,最佳提早一两个星期预定,以防民政部门暂时因预定人数过多叫停预定。尽管提早预定成功,可是当天挂号的准新人仍是不少,因此在好日子里想疾速领证的准新人仍是提早去排队比较好。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和居民户口簿 。
(一)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 ,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项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二) 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 ,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 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 ,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居民户口簿 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居民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证件。
(五)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有不一致的 ,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七)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八) 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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