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责任上,未领取结婚证及不存在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现不存在事实夫妻的说法,但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责任,及重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协商,结婚或者分手,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好小孩抚养问题。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首先,我喜欢一个女孩,但她没领结婚证就有一个小女孩,小女孩在男方家,我该不该和她?这个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需要明确一些事情。首先,这个女孩是否对你有感情?其次,她是否希望和你在一起?此外,她是否打算与小女孩建立关系,还是她希望保持与小女孩的联系但不会和你在一起?
如果这个女孩对你有感情,并且希望和你在一起,那么你可以考虑和她在一起。然而,你需要认真考虑一些问题。首先,你需要确定这个女孩是否能够照顾好小女孩。如果她不能照顾好小女孩,那么你需要考虑如何帮助她照顾小女孩。此外,你需要考虑你们在一起后如何与小女孩建立关系。
如果这个女孩不希望和你在一起,那么你需要尊重她的决定。尽管你可能会感到失望,但你需要尊重她的选择。
总之,你需要认真考虑这个女孩的情况以及你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你们有感情,并且能够一起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你可以考虑和她在一起。
如果你对她有感情,喜欢她,想和她组成家庭,那有孩子就当自己的孩子一起养。如果介怀,那就不要娶,没有未来,不会幸福。这个问题好复杂啊 不过你真的很天真 这个世界什么人都可以做就是不能做第三者
何况他还不是很在乎你,觉得你应该尽早离开这个男人 他什么都不能给你
孩子还是打掉吧,虽然我觉得这么做很残忍
但是没办法,你以后还要生活
以后别这么傻了,找个疼爱你人好好过日子
浪漫什么的都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有个安稳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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