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性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已满二十周岁。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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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男生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满二十周岁就可以领结婚证。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生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未达结婚年龄结婚的,该婚姻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早结婚有哪些坏处
1、实行早婚早育不利于学习和工作。
青年人,正是朝气蓬勃,大有作为的时期。这个时期,人的精力最旺盛,求知欲最强。有做为有知识的青年无不是在这个时期打下坚实的基础。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如果过早地结婚,生孩子必然会分散精力,影响学习和工作。
2早婚早育不利于青年的身体健康。
我国青年一般要到二十三至二十五岁才能完全发育成熟。而在这个年龄之前,青年男女虽然具备了结婚、生育的生理条件,但全身各器官组织仍处于发育阶段。骨骼,身长还在增长,大脑的思维能力尚未达到较高水平。。
3、实行早婚早育不利于家庭幸福。
二十岁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够成熟,生活上缺乏经验。如果适当推迟婚育期,待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济积蓄和生活经验后再结婚,家庭的稳固性更大,生活就会更加美满幸福。
4、实行早婚早育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青年夫妇自己稚气未脱,就要担负起抚育子女的责任,经济和生活负担都加重,所有这些,对孩子的发育成长都不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生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以领结婚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男方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的行为。
综上所述,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才能领结婚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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