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能否撤销婚姻?

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能否撤销婚姻?,第1张

婚姻是双向选择,信任是选择的基础。对另一半应以诚相待,而非用一纸婚书将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结婚而隐瞒自身的缺点甚至重大疾病,缺点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该怎么办?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登记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隐瞒的,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我们要明确可撤销婚姻的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传染性疾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该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

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三、

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时限并不会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起诉的权利将消失。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内容。那这个最新的法条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下面来进行详细的阐述:

1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

《民法典》第1053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条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本条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但是,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本条规定的撤销权。

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应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的本质上属于欺诈,因此,只有被隐瞒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实施隐瞒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因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故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本条规定的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5撤销权行使期限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6以该事由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条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违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婚姻进行撤销。这里就需要注意,前面我们说过的因为胁迫被撤销的婚姻的撤销权是由受胁迫一方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多了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考试中需要对于这两个不同的部分进行区分记忆,避免丢分。

结婚证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双方依然是夫妻关系。但若您接受不了对方的疾病,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决。但需要分情形讨论:

(1)若对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您可以在知道该事由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与该情况十分类似,我们已该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登记仅1个月后,林某向妻子张某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某考虑再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林某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张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张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体现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但需要注意,并非患有此类疾病便能够撤销婚姻,应同时考虑到以下法律因素:1、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要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2、患病方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3、享有撤销权的适格主体为被隐瞒的一方;4、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在法定框架内满足重大疾病的认定才有可能获得法官的支持依据相应条款撤销婚姻。

(2)若对方婚前对自己患有梅毒并不知情,您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方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撤销婚姻的适用条件,但您依然有权利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醒您,此种方式下,若对方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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