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因为是结婚之前由男方购买的,不管是他父母买的,还是他个人买的,不管是贷款买房子,还是全款买房子,如果登记在他个人的名下,结婚之后这套房子就不算共同财产,只能够作为男方的个人的财产。若是夫妻双方在以后离婚了,这套房子就不参与分配。
如果相反,这套房子是在小两口结婚之后购买的,这套房子就是共同的。不管女方有没有参与还房贷,或者这套房子有没有写上女方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但是如果女方没有还房贷,这套房子没有出一分钱,分配的时候可能比例就会比较少,但是具体的还需要结合各家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决定怎么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原则上婚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已经交清房款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了财产,但因为某些原因将房子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也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孩子购买房子,婚后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孩子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主观:
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买的房子,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办理按揭购 买房 子,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产权一方需要相应的补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再支持个人婚前财产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无论结婚多少年,如果房屋是婚前男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屋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主张分割。但如果房屋是贷款购买,男方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女方共同参与了还贷,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屋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官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补偿款。
参考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只要在你们结婚前买的东西都是属于婚前的,是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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