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人员结婚需要的材料有:
1、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军人身份证;
(2)军官证或士兵证;
(3)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5)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结婚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部队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部队都执行男25女23结婚。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是: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主观:
按有关规定,现役 军人结婚 首先要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或上级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情况,工作单位,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和当事人双方必须出具单位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在结婚登记时仍应出具由单位开的婚姻状况证明。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军婚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和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如果一方或双方曾离异或配偶已死亡的,需要加带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和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军人结婚女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对于女方来说,自己是军人或者非军人,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所要求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1、结婚申请,需男女双方签名。
2、结婚函调报告表。这是部队的制式表格,你自己准备不了,拿到表后按要求填好,需要加盖你单位保卫或人事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街道和派出所公章。
3、无前科劣迹、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
4、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5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6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
7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女方有具体工作单位的,需要其工作单位盖章及领导签字。
8开结婚介绍信。
9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
A、恋爱报告一份、结婚报告一份。
B、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C、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D、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E、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F、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婚法》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下面是为您提供的军人结婚申请书范本,可以参考:
军人结婚申请书
我俩自愿结为夫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请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龄
民 族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再婚或复婚者离婚证件字号 字第 号 字第 号
有无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性病
双方有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备注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相印)
年 月 日
双方半身免冠照片(加盖钢印)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承办 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背面由各栏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婚姻状况”栏内填“未婚”、“离婚”、“丧偶”。
(五)如申请人曾结(离)过婚,并生有子女的,应将子女姓名、年龄、抚养责任如实填写在备注栏内。
(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由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审证的情况。当事人取不到应持证件的,要写明原因。
(七)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
军人结婚申请书
××政治部(处):
我与××,性别×,年龄××,××××年×月生人,在×××××工作,经××方式相识,恋爱,感情真挚,申请结婚,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月×日
现役军人结婚年龄及条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军人结婚年龄迎来最新变化——“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现役军人结婚所需材料军人结婚材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官兵恋爱报告表1份;
2、结婚申请书1份;3、结婚函调报告表1份;此表必须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填写,不得交本人填写。
4、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2份;报告表必须附女(男)方家庭驻地公安部门或工作单位的组织对其政治情况、社会关系及目前思想表现等证明材料。
5、双方婚检证明;申请结婚者,男女必须附双方婚前体检检查表。
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军人一方军官证(士官证)复印件;
8、非军人一方户口本复印件;
9、女方还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必经流程
(1)个人申请。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发函。
政治机关向申请结婚的对象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寄发《结婚函调信》和结婚函调报告表。
(3)填写报告。
待《结婚函调报告表》寄回,经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后,申请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支部申报,营级单位党委审核。
(4)审核证件。
申请结婚者,必须提供男女双方婚前体检检查表,双方身份证和军官证或士兵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
再婚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
丧偶再婚者须持前夫(妻)的死亡医学证明和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连同《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并报政治机关审批。
(5)领取证书。
政治机关领导审批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6)建立档案。
在领取结婚证书60天内要在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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