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军官的婚姻法是?

部队军官的婚姻法是?,第1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使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本人自愿离婚,那么没有问题,协议离婚就是了。如果两人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是当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时,法律规定,须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除外。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条款最早是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是为了鼓励革命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而做出的特殊规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继续维持这一规定,没有做任何改动。但现在距离战争年代已有了50年的时间,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已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多年。今天,还应不应该对军婚做特殊保护呢?人们提出了各种意见和主张。在立法机构的讨论中,多数意见认为,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导致。军队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任,相当多的军人值守在边防、海防线上、值守在战略基地和重要的实验场所,流动性很强,长期不能和家人团圆,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代价,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因此,维持好一个军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艰辛。对此,在和平安宁环境中生活的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军人和他们的配偶的奉献,同时要注意采取种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而对军人的婚姻也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格外的珍惜。这是国防建设和稳定军队的需要。我国的立法还专门有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反映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和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也同样是一种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拥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复员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在军事部门工作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该军人有婚姻关系的非军人,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非婚夫、未婚妻不包括在内,与现役军人仅有恋爱关系的也不包括在内。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是军人的,法院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审理。

  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增加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当现役军人本人在夫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配偶要求离婚时,即使军人本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是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重婚或与人姘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应该说对于有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我国军人,出现上述这些行为肯定会是极为罕见的,但军人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也会受不良影响和环境的侵蚀。增加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它使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更加全面,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重视,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还要看到,如果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限制过严,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论现役军人有多大过错,只要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配偶的离婚要求都不能实现,就可能会使很多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反而造成军人择偶的困难,甚至可能会激化一些矛盾,如军人复员转业时,可能会出现大量离婚现象,会引起军人的情绪波动,使复员转业工作被动等,也不利于军队的结构改革,调整和稳定。所以法律要对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配偶要求离婚的,放宽限制,不须军人同意可准予离婚。这既是对军人配偶自由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军队的安定。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您的问题,我做出以下解答: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对女方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军人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同时要遵守法律对军婚的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好。有很多好处。

1、忠诚不背叛。

军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在他们眼里,有着较强的家庭观念,深知军嫂的不易与艰辛,所以他们很懂得疼爱老婆,而且不用担心他们是否会背叛你,因为部队领导常常教育他们,背叛就是“死亡”。

2、部队帮忙管。

军人生来为打赢,由于任务需要,纪律约束,军人绝大部分时间都待在部队里,只有战友圈,少了朋友圈,所以没有什么机会认识异性,接触花花世界的机会相对较小,把他们放在部队里还是很让人放心的。

3、勤快肯分担。

部队教育出来的一般都是没有惰性的人,所以家务可以两个人一起做。不过只是双休日和他休假的时候,一般的军人对妻子和孩子都有一种愧疚感,他会很珍惜与家人团聚的时光,他会抢着做家务。如果细算下来,一位有责任的军人几个月干的活,要比一个好吃懒惰的男人一年干的还多。

4、淳朴又老实。

人们有时常说,部队里的傻大兵,这里的傻其实是褒奖,傻里透着的是单纯,是淳朴,是老实,这样憨厚可爱的先生,不正符合很多少女择偶的标准吗?踏踏实实做人,实实在在做事,一个词——靠谱!

5、精神很富有。

有人说:“军人是穷当兵的!”,可每个军人背后总是有一个说:“不,他不穷,他的精神是富有的!”跟着一个精神富有的人生活一辈子是人生的一件幸事。

有许多的女生都认为军人非常的高大威武,所以特别想要和军人结婚。军人虽然很可爱,但是如果要与军人结婚要慎重。那么, 与军人结婚要慎重 的原因和军人结婚有什么条件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与军人结婚要慎重的原因

与军人结婚一定要慎重,因为军人的爱情火花一般是在婚后摩擦出来的,并且婚后夫妻一般都是分隔两地,聚少离多;军人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如果家中与部队同时有事,那么作为一名合格的军人,一定是以执行任务为前提,所以可能无法即使承担家里的重要责任;与军人结婚是由很多对于妻子而言相对不平等的条件,所以当你决定要与军人结婚时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

二、军人结婚有什么条件

军人结婚一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每一项要求,同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施压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①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②必须是结婚本人的意愿而不是父母或是他人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他人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③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条件的勉强同意。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生结婚年龄不能小于二十二周岁,女生结婚年龄不能小于二十周岁。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氏亲属,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以结婚的疾病等。

4、对于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也相对比较严格,一定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编辑总结:关于 与军人结婚要慎重 原因以及军人结婚有什么条件,相信大家看完文章都有所了解了吧。希望上面的内容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建议。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

结婚是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但是对于军人结婚来说,会比普通人结婚更加要复杂一点,因为与军人结婚女方必须要通过政审,也就是政治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能和军人结婚。那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呢?军婚审核很严格吗?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

1、中国军人超级有责任感的,而且生活方面也很自律,对于家庭很负责任。

2、军人很遵守纪律,有很好的生活习惯。

3、一旦跟军人结婚,那现役军人不被允许主动跟配偶提出离婚,除非配偶先提出,但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同意之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婚姻关系会比较稳定。

4、跟军人结婚会特别有安全感。

5、对于那些随军的军嫂,满足一些条件是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活补助的。比如一些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是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补助。随军军嫂可以得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二、军婚审核女方很严格吗

军婚对女方政审以下几点:

1、发函到女方单位调查女方政治成分、政治观念;

2、调查家庭情况,看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

3、军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团以上政治处审批,并由团政治处开具婚姻证明;

4、女方婚检,婚检在所在区的妇幼保健院。

跟军人结婚女方需要审核的内容很多,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两人的婚姻。

法律分析:和军人结婚相关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

2、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主注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府了解女方情况时,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3、战士在因事请假回家期间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则不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这样一种热血男儿,他们将自己的青春、汗水与热血挥洒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这些人被我们称为军人,他们勇敢、无畏、忠诚、可靠,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可爱的人,肩负着捍卫国家和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而他们的婚姻家庭自然要得到保障,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和人,我们国家一向是大力打击严惩的。

昨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长期在外服役,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军嫂王某系同事关系,在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甚至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人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与军人结婚需慎重考虑

结婚: 有许多姑娘因为崇拜军人而希望与军人展开恋情,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光荣的军嫂,但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军人在结婚时需要向部队打一份结婚报告,只有部队批准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女方才会得到部队的认可。

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很多军嫂发现自己的丈夫一年能陪伴自己的日子屈指可数,回家的次数很少,甚至可能几年都回不了一趟家。因此,作为军嫂要承受的责任与孤独要比常人多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的两地分居,再加上女性容易缺乏安全感或者得不到情感方面回应,内心难免有些许悲伤和失落,因此在与军人结婚时,这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清楚。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或有其他纠纷,女方想离婚的话,只要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与军人结婚前,一定先看彼此之间的性格或者是生活习惯是否合适,如果一旦盲目结婚,再想离婚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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