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关于养女的记载并不多,在重男轻女的古代,养子似乎比养女多得多,我看到最多的养女是艺伎,你看“秦淮八艳”里面,很多都是养女出身,或者自己也收有养女,当然,这个养女或许带有某种潜在的目的。
要说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养女,那当然非一个人莫属,她因为美貌被世人传唱,又因为悲惨的身世为人们所叹息,这个人就是“四大美女”之一的——貂蝉。
让人目瞪口呆的是:像这样一个人尽皆知的历史名人,在正史上,却见不到她的记载,甚至,连她的名字都未出现过。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貂蝉这个名字仅出现于小说和演义中,而在正史上,它仅仅指一种女官名,而和貂蝉这个人毫无关系。
那么,貂蝉真有其人吗?
在《三国演义》里,貂蝉是司徒王允的养女,为了报答王允的养育之恩,貂蝉挺身而出,用美色离间吕布和董卓的关系,最后让吕布和董卓反目,除去了东汉末年最凶暴的军阀头子董卓。
做了这么伟大的一件事情后,貂蝉的结局却很悲惨。她无奈嫁给了大老粗吕布,吕布带给貂蝉的是颠沛流离和朝不保夕的生活,最后在徐州,吕布被曹操所败,貂蝉下落不明。按照曹操的性格,貂蝉难逃魔掌。
而这段历史在正史上又是怎么记载的呢?
在《后汉书·吕布传》里,有这样一段话:
“(董)卓使(吕)布守中阁,而私与侍婢情通,益不自安。”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吕布确实和董卓有过争风吃醋,但对象不是王允的养女,而是董卓的一个婢女。这估计就是《三国演义》里王允用美人计的原型,也是和貂蝉相关的唯一记载。
关于吕布的妻妾,《三国志》引《英雄记》还有一段记载:
“(吕)布妻谓曰:‘将军自出断曹公粮道是也……妾昔在长安已为将军所弃,赖得庞舒私藏妾身耳。今不须顾妾也。’”
这段记载说的是在徐州之围中,吕布的妻子抱怨吕布曾经在长安抛弃过她,应该就是李傕、郭汜闹长安那段,当时吕布在兵荒马乱之中没有顾及妻儿,自己跑了。
其实这在古代很正常,刘备不就经常干这事么?
但这里的吕布妻子显然和董卓那个婢女没有关系,在古代,那个婢女的身份是不可能做正妻的,最多做个妾室。所以,这段也和貂蝉无关。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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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可以肯定告诉你,是不可以的,因为,既然是养父养女的关系,是在户口本上明确表示是父女关系的,虽然不是亲生的,但是却是父女关系,既然是父女,是不可以结婚的。
我们这边附近的一条村庄就出现过这种现象,根据传出来的消息,被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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