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戒指和求婚戒指不是同一个戒指。
结婚戒指一般指结婚对戒,求婚戒指和结婚戒指有区别的。
求婚戒指:
求婚戒指是求婚用的,希望对方能够接受你的爱,和你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通常都是单方赠送。一般求婚钻戒的款式都以简单为主,爪镶的居多。求婚戒指一般会选择钻戒,因为求婚正是在爱情的甜蜜期,款式要华丽夺目,比如,经典的六抓镶,四抓镶,或是流行的月光镶。
I Do 求婚戒指
结婚戒指:
而结婚戒指,多是婚礼上新人会互相交换的戒指,更偏向于结婚对戒。结婚戒指多选用铂金或者18k金简约款式,因为是婚后会一直佩戴的戒指,往往是经典款式。在婚后,男方会一直佩戴结婚戒指,而女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择佩戴结婚戒指还是订婚戒指,当然也可以同时佩戴两枚戒指。
I Do 结婚对戒
这个怎么戴哪个都可以,也可以一起戴,但两个一起戴的时候要遵循几个原则:
首先,不同手指戴不同的戒指时,首先二者首先色泽要一致,材质一致当然更好了;
其次,一只戒指复杂时,另一个一定要简单;
再次,想在两只手指上戴戒指,最好选择相邻的两只手指,千万不要中间隔着一座山。
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求婚戒指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条件不成就可以要求返还。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分析:求婚戒指可相当于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或者办理结婚登记后实际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之前给付了求婚戒指导致给付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返还结婚戒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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