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和房产等。
其实问题是比较简单的,各有各的考虑,男方经济条件一般,本身是缺少安全感的,更何况他也清楚异地恋的难,所以更没有自信,一再坚持自己的主见,可以看出男方绝对是在乎女方的,其实这就够了。姑娘你要求男方买钻戒的目的是想要男方的态度那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是为面子那更没必要了,如果是真心爱他,没有必要因为这件事去争吵,物质上的满足求的是一种看的见的态度,精神上的满足才会是你永久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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