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收下了我的求婚戒指,但是后来又说不喜欢我,要还给我。

女朋友收下了我的求婚戒指,但是后来又说不喜欢我,要还给我。,第1张

首先要了解她为什么反悔

如果是因为真的不喜欢你了,那你勉强也没什么多大用了。

如果是因为外部因素,那你倒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如果是家庭的原因,那你可以先打好你女朋友这关,再去做她的家庭方面的工作

你好!首先你们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双方已确定关系双方家长也同意;可以先订亲付彩礼双方互通有无之后订好婚期,这时同居也无可厚非。关于男方求婚还买了钻戒分手的话应该归还,如果不还就证明你们还会在一起;既然已分开就不要留什么念想或者得到点点东西,男方会认为还有可能复合会纠缠不休出现感情纠葛那就不好了,不如变成美好的回忆会有利于双方以后的生活。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一般来说,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生准备好两个人的戒指,求婚成功以后结婚仪式的时候用。并且在结婚以后佩戴。

如果你觉得需要有一个东西来见证或者纪念你们的爱情和婚姻,可以买些其他的东西。当然,肯定是一对的。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身份关系,但是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建议热恋期的男女保持冷静,恋爱期给予对方财物要慎重,尤其是常见的买房、借款等问题。

共同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中,或者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自己对应一下额度吧,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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